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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头寸的类型有(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发布时间:2023-04-26 15:48

 

一、央行体系金融指标维度

(一)货币供应

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流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M1+个人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后者体现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其中,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二)货币政策工具

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二,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第二,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三,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后续的较长时间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动性便利)与SLF(亦称酸辣粉、常备借贷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为了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主要期限为7天以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初创设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期限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4、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称麻辣粉)与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麻辣粉)

第一,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创设MLF、于2018年12月19日创设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

5、PSL(亦称披萨、抵押补充贷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6、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与TLF (亦称特辣粉、临时流动性便利)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春节期间顾虑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三)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于2010年提出来,这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指标。所谓社会融资规模,即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可兼顾绝对规模,又可衍生相对指标。

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相生的兄弟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简之,社会融资规模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资产、实体经济的负债;而M2则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负债、央行的资产(央行对国家的负债)。

1、发展历程

(1)人民银行于2010年11月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季度数据;2012年起改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2、口径和范围

(1)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2)金融机构表外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3)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维度

(一)五级贷款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明确的。之前是按照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过去是将后面三种,即“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第二,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关注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

第二,关注贷款介于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之间,关注贷款率同样没有特定监管标准。

3、不良贷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

第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第三,不良贷款率也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贷款、关注贷款、逾期贷款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从而生成分类上不够严谨。

(二)逾期贷款与重组贷款

1、逾期贷款(率)

第一,即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第二,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由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2、重组贷款(率)

第一,所谓重组贷款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三,重组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其中,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贷款拨备率(又称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的比值

第一,计算公式为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各项贷款余额=(一般准备+特殊准备+专项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第二,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其中,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1%*各项贷款余额+2%*关注类贷款+25%*次级类贷款+50%*可疑类贷款+100%*损失类贷款+特别准备

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别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特别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等自行确定按季计提。

 

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期初调整+当期计提-当期转回+当期转入-已减值贷款折现回拨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销部分-当期核销+其它因素变动

第三,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

第四,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第五,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2.50%。

2、拨备覆盖率

第一,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

第二,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也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标准为150%。

(四)新口径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根据三类维度的执行情况分别下调监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1、贷款分类准确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3、资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五)其它指标

1、贷款迁徙率

在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不同类型贷款之间的迁徙也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2005年12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明确贷款风险迁徙指标主要有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主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而这里的迁徙主要特指下迁,即相对优的贷款类别下迁到更差贷款的比率,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第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第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第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第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级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2、不良贷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贷款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总贷款余额。

第二,由于不良贷款率是存量指标,仅能反映过去的贷款质量和风控水平,且受到核销的影响,往往数据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贷款生成率更能反映当下的资产质量情况。

3、贷款偏离度

第一,所谓贷款偏离度,亦称贷款分类偏离度,具体指贷款的账面分类与真实分类的偏差程度,偏离度=实际数值/上报数值。

第二,偏离度一般超过5%即为不正常。

第三,不良贷款偏离度一般还指90天以上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超过100%即说明分类不准确。

三、商业银行资本维度

(一)资本类型

该部分内容详见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

所谓核心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总额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上。

(5)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

第一,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第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ABS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0。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操作风险具体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0。

(三)资本充足指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12.50+市场风险资本*12.50)

1、一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8%、6%和5%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第一,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第四,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

2、最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10.50%、8.50%和7.50%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尚需计提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以及1%的附加资本,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其中,1%的附加资本只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3、MPA特别规定: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不过,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尚没有出台关于逆周期资本的相关细则,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尽管银监会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却涉及到逆周期资本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需要注意得是这里的储备资本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银监会的口径均不是一个概念。

其中,储备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5%)、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0-2.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最低标准应分别为7.5%、8.5%和10.5%。

4、杠杆率

第一,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维度

(一)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第一,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第一,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为25%。

第二,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第三,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二)监测指标

1、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其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表内外负债)

其中,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出流动性缺口率(即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

核心负债具体是指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稳定部分。

4、(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即(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其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与总负债的比值。

5、最大十户存款(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贷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贷款)

6、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10%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20%

8、存款偏离度

第一,存款偏离度=(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日均存款)/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值由3%调整至4%,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

第三,同时48号文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五、商业银行盈利维度

(一)净利差与净息差

1、净利差(NIS)

净利差=生息资产的平均利率-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

2、净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可以进一步推出:

净息差(NIM)=净利差(NIS)+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1-计息负债/生息资产)

也即,当负债端成本抬升时,净息差与净利差之间的缺口会被拉大,由于净息差在考虑了规模因素的同时,又融入了结构因素和市场因素,因此净息差往往比净利差具备更高的分析价值。

(二)ROA与ROE

1、ROA(资产收益率)

ROA=净利润/资产余额*100%。

2、ROE(资本收益率)

(1)又称净资产收益率,即ROE=净利润/净资产余额。

(2)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分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第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三)成本收入比与信贷成本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用/营业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2、信贷成本

信贷成本=当期信贷拨备/当期平均贷款余额(含贴现)

六、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

(以是否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作为衡量标准)

该部分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1号令)。其中,

第一,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大额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一)针对非同业客户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5%、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0%

(二)针对同业客户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5%

此外,同业业务目前还有以下约束,即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以及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

(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 25%

七、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维度

2008年四万亿之后,央行提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来约束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会议,部署改进合意贷款管理,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有关工作,央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MPA考核体系(即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随后不断扩充MPA考核范围。

(一)MPA评估体系

MPA指标体系总共包括七大维度、14个指标。

(二)MPA评分标准

(三)MPA有关说明

2、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3、广义信贷指标为各项贷款余额、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金融机构款项以及表外理财等合计数。

4、指标评分如有区间,按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按上一季度数据计算。

5、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主要从资产规模、替代性、关联度等方面加以确定。

(四)MPA扩容与完善

MPA并非了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广义信贷指标范围。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同业存单纳入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3、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货币政策回顾与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将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考核,优化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其中,绿色金融纳入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首先对24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

4、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资便利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

5、2017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MPA评估体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银行接央行通知,从2018年二季度起,下调MPA考核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适度放宽对银行考核要求。

八、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维度

(一)普惠金融(贷款)

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传统金融理念基础上,被正规金融体系排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因此,简单点就是以前那些银行看不上、顾不到、选择性忽视的客户(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贫困群体等)现在是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领域了。

很显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国的创新,但可以说是中国在引领,目前国家已经把“普惠金融”当成一项国家战略,并制订五年计划来实施,相信此次针对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将会作为一个中长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体来看,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二)小微企业“两增两控”

2018年3月1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该《通知》在继续监测“三个不低于”、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稳步扩大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

(三)民营企业“一二五”目标

2018年11月7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后续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九、大资管行业维度

(一)合格投资者与风险准备金

1、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之后,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归于统一,从认定原则上延用了2014年8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单只资管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双重标准进行认定。

2、风险准备金

(1)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也会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

(3)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计提操作风险准备,同时还需要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第一,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的风险准备;

第二,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 0.90%的风险准备;

第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计提0.70%的风险准备;

第四,其他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50%的风险准备;

第五,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加计1.50%的风险准备。

(4)基金子公司应当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同时也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5)公募基金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

资料来源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1、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第一,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证券公司对控制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一定比例计入核心资本。

第五,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风险控制指标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不得低于100%。

(5)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6)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7)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8)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6个月;

(12)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这里的“证券衍生品”具体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资料来源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第30号公告)。

1、风险控制指标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4)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20%。

2、风险准备金=管理费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发行端

(1)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且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2)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则可以豁免)。

(8)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单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1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3、杠杆比例要求

(1)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不得高于140%。

(2)封闭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200%。

(3)杠杆型基金的杠杆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 ,但基金名称中应有“杠杆”二字。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4、投资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5、投资国债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6、投资商品期货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避险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五)货币市场基金

该信息来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

1、禁投项目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流动性资产不应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第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第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3、投资交易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3)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7)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久期有严格的要求:

(六)信托公司

1、一般规定

(1)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净资本管理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比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发布,在延续资管新规的总体指导思想外,整体上看略有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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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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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央行体系金融指标维度

2. 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维度

3. 商业银行资本维度

4. 商业银行流动性维度

5. 商业银行盈利维度
6.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
7. 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维度
8. 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维度
9. 大资管行业维度

(一)货币供应

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流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M1+个人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后者体现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其中,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二)货币政策工具

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二,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第二,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三,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后续的较长时间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动性便利)与SLF(亦称酸辣粉、常备借贷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为了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主要期限为7天以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初创设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期限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4、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称麻辣粉)与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麻辣粉)

第一,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创设MLF、于2018年12月19日创设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

5、PSL(亦称披萨、抵押补充贷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6、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与TLF (亦称特辣粉、临时流动性便利)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春节期间顾虑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三)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于2010年提出来,这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指标。所谓社会融资规模,即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可兼顾绝对规模,又可衍生相对指标。

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相生的兄弟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简之,社会融资规模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资产、实体经济的负债;而M2则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负债、央行的资产(央行对国家的负债)。

1、发展历程

(1)人民银行于2010年11月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季度数据;2012年起改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2、口径和范围

(1)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2)金融机构表外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3)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一)五级贷款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明确的。之前是按照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过去是将后面三种,即“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第二,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关注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

第二,关注贷款介于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之间,关注贷款率同样没有特定监管标准。

3、不良贷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

第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第三,不良贷款率也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贷款、关注贷款、逾期贷款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从而生成分类上不够严谨。

(二)逾期贷款与重组贷款

1、逾期贷款(率)

第一,即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第二,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由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2、重组贷款(率)

第一,所谓重组贷款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三,重组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其中,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贷款拨备率(又称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的比值

第一,计算公式为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各项贷款余额=(一般准备+特殊准备+专项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第二,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其中,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1%*各项贷款余额+2%*关注类贷款+25%*次级类贷款+50%*可疑类贷款+100%*损失类贷款+特别准备

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别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特别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等自行确定按季计提。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细项

一般准备

即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减值准备,我国商业银行规定的是按1%比例提取,各银行可以自主调高。

专项准备

即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情况、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以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当然,银行内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细的分类,如七级、十级等。

特别准备

即针对贷款组织中的特定风险,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只有遇到特别风险情况时才会计提,并非经常提取。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期初调整+当期计提-当期转回+当期转入-已减值贷款折现回拨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销部分-当期核销+其它因素变动

第三,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

第四,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第五,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2.50%。

2、拨备覆盖率

第一,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

第二,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也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标准为150%。

(四)新口径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根据三类维度的执行情况分别下调监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1、贷款分类准确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3、资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五)其它指标

1、贷款迁徙率

在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不同类型贷款之间的迁徙也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2005年12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明确贷款风险迁徙指标主要有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主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而这里的迁徙主要特指下迁,即相对优的贷款类别下迁到更差贷款的比率,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第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第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第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第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级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2、不良贷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贷款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总贷款余额。

第二,由于不良贷款率是存量指标,仅能反映过去的贷款质量和风控水平,且受到核销的影响,往往数据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贷款生成率更能反映当下的资产质量情况。

3、贷款偏离度

第一,所谓贷款偏离度,亦称贷款分类偏离度,具体指贷款的账面分类与真实分类的偏差程度,偏离度=实际数值/上报数值。

第二,偏离度一般超过5%即为不正常。

第三,不良贷款偏离度一般还指90天以上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超过100%即说明分类不准确。

(一)资本类型

该部分内容详见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

所谓核心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总额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上。

(5)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

第一,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第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ABS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0。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操作风险具体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0。

(三)资本充足指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12.50+市场风险资本*12.50)

1、一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8%、6%和5%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第一,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第四,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

2、最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10.50%、8.50%和7.50%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尚需计提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以及1%的附加资本,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其中,1%的附加资本只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3、MPA特别规定: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不过,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尚没有出台关于逆周期资本的相关细则,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尽管银监会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却涉及到逆周期资本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需要注意得是这里的储备资本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银监会的口径均不是一个概念。

其中,储备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5%)、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0-2.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最低标准应分别为7.5%、8.5%和10.5%。

4、杠杆率

第一,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一)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第一,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第一,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为25%。

第二,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第三,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二)监测指标

1、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其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表内外负债)

其中,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出流动性缺口率(即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

核心负债具体是指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稳定部分。

4、(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即(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其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与总负债的比值。

5、最大十户存款(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贷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贷款)

6、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10%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20%

8、存款偏离度

第一,存款偏离度=(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日均存款)/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值由3%调整至4%,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

第三,同时48号文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一)净利差与净息差

1、净利差(NIS)

净利差=生息资产的平均利率-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

2、净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可以进一步推出:

净息差(NIM)=净利差(NIS)+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1-计息负债/生息资产)

也即,当负债端成本抬升时,净息差与净利差之间的缺口会被拉大,由于净息差在考虑了规模因素的同时,又融入了结构因素和市场因素,因此净息差往往比净利差具备更高的分析价值。

(二)ROA与ROE

1、ROA(资产收益率)

ROA=净利润/资产余额*100%。

2、ROE(资本收益率)

(1)又称净资产收益率,即ROE=净利润/净资产余额。

(2)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分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第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三)成本收入比与信贷成本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用/营业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2、信贷成本

信贷成本=当期信贷拨备/当期平均贷款余额(含贴现)

该部分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1号令)。其中,

第一,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大额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一)针对非同业客户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5%、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0%

(二)针对同业客户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5%

此外,同业业务目前还有以下约束,即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以及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

(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 25%

2008年四万亿之后,央行提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来约束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会议,部署改进合意贷款管理,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有关工作,央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MPA考核体系(即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随后不断扩充MPA考核范围。

(一)MPA评估体系

MPA指标体系总共包括七大维度、14个指标。

(二)MPA评分标准

 

(三)MPA有关说明

2、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3、广义信贷指标为各项贷款余额、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金融机构款项以及表外理财等合计数。

4、指标评分如有区间,按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按上一季度数据计算。

5、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主要从资产规模、替代性、关联度等方面加以确定。

(四)MPA扩容与完善

MPA并非了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广义信贷指标范围。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同业存单纳入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3、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货币政策回顾与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将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考核,优化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其中,绿色金融纳入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首先对24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

4、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资便利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

5、2017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MPA评估体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银行接央行通知,从2018年二季度起,下调MPA考核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适度放宽对银行考核要求。

(一)普惠金融(贷款)

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传统金融理念基础上,被正规金融体系排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因此,简单点就是以前那些银行看不上、顾不到、选择性忽视的客户(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贫困群体等)现在是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领域了。

很显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国的创新,但可以说是中国在引领,目前国家已经把“普惠金融”当成一项国家战略,并制订五年计划来实施,相信此次针对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将会作为一个中长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体来看,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时间

具体事件

2005年

联合国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最早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打破传统“二八定律”的思维(即20%客户创造80%的利润)。

2012年6月

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

2013年11月

“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5年3月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2015年12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2016年9月

杭州G20峰会期间,《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升级后的《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3个关于普惠金融的重要文件成为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引性文件。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二)小微企业“两增两控”

2018年3月1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该《通知》在继续监测“三个不低于”、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稳步扩大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

“两增两控”

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一二五”目标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民营企业“一二五”目标

2018年11月7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后续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一)合格投资者与风险准备金

1、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之后,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归于统一,从认定原则上延用了2014年8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单只资管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双重标准进行认定。

2、风险准备金

(1)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也会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

(3)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计提操作风险准备,同时还需要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第一,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的风险准备;

第二,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 0.90%的风险准备;

第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计提0.70%的风险准备;

第四,其他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50%的风险准备;

第五,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加计1.50%的风险准备。

(4)基金子公司应当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同时也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5)公募基金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

资料来源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1、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第一,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证券公司对控制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一定比例计入核心资本。

第五,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风险控制指标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不得低于100%。

(5)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6)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7)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8)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6个月;

(12)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这里的“证券衍生品”具体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资料来源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第30号公告)。

1、风险控制指标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4)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20%。

2、风险准备金=管理费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发行端

(1)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且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2)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则可以豁免)。

(8)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单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1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3、杠杆比例要求

(1)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不得高于140%。

(2)封闭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200%。

(3)杠杆型基金的杠杆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 ,但基金名称中应有“杠杆”二字。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4、投资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5、投资国债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6、投资商品期货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避险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五)货币市场基金

该信息来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

1、禁投项目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流动性资产不应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第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第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3、投资交易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3)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7)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久期有严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份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存续期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

超过50%

不超过60天

不得超过120天

不得低于30%

超过20%

不超过90天

不得超过180天

不得低于20%

 

(六)信托公司

1、一般规定

(1)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净资本管理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比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发布,在延续资管新规的总体指导思想外,整体上看略有放松。

 

发行端

销售端

投资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资者;

(2)因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

(3)封闭式和开放式;

(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1)公募:销售起点为1万元;

(2)私募:固收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和商品衍生品类100万元;

(3)销售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专区销售和双录要求。

(4)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收受益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5)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6)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7)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8)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10)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1)公募理财与私募理财;

(2)可以发行分级式理财产品和发起式理财产品

(1)代销机构不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不设销售起点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3)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4)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6)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7)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且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

3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一是负债来源稳定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二是负债结构多样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得所需数量、期限和成本的资金。

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的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设置差异化的负债管理指标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以下为全文: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应急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负债质量状况,及时掌握负债质量的重大变化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应急计划,应涵盖本行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负债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所有负债业务,及相关重要交易对手、合作机构等,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负债质量管理。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相关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和应急计划等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负债质量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运行报告,督促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实施负债质量管理,应当充分考虑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相关性,并协调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内容,可不再单独确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债质量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负债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商业银行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明确负债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报送形式、频率和范围,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负债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年度披露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及负债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三章 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

(一)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二)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三)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四)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五)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六)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结构的多样性,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情况,建立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主动获得所需额度、期限和成本资金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评估,确保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趋势时,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融资和处置资产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各项负债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应确保各项负债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同一业务的会计数据映射一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和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负债质量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及时报告和处理指标异常及超限额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可能引发负债业务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合理预判未来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 负债质量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负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负债质量管理评估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质量管理的治理体系是否健全;

(二)负债质量管理策略、政策及应急计划是否与本行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

(三)负债质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负债质量的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对指标异常和超限额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得当;

(五)负债质量管理相关指标和限额是否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与过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负债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三)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大规模出售资产以偿还负债;

(五)负债项目被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重大违规;

(六)负债总量或结构异常变化;

(七)负债成本异常上升;

(八)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市场流动性状况对本行负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对负债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另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和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制定商业银行监管规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内容、范围,开展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负债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质量的管理要素、监测与分析工具、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 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监会对负债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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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5版)

(8)贷款逾期情况

本行的逾期贷款指本金或利息逾期,包括利息逾期但本金未逾期的贷款;对于分期偿还的贷款,如果一期逾期,逾期和未逾期部分全部作为逾期贷款。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的逾期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贷款分别为70.10亿元、66.70亿元、67.52亿元和71.72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逾期贷款总额总体呈现先减后增趋势,主要由于本行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贷款逾期情况有所改善。截至2021年6月末,本行逾期贷款有所上升,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客户还款出现困难。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8%、1.02%、1.10%和1.28%。

2、金融投资

本行主要投资和交易的证券以人民币计价,本行的证券投资是在保持充裕的流动性并满足本行资金需求的同时,实现本行资产的稳定性和多元化,增加本行利息收入来源。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合计分别为1,982.87亿元、1,927.30亿元、1,612.80亿元和1,462.71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资产的32.69%、34.32%、32.18%和32.48%。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投资的构成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规模分别为1,982.87亿元、1,927.30亿元、1,612.80亿元和1,462.71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较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2.88%、19.50%和10.26%。(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210.42亿元、312.04亿元、269.77亿元和274.22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20年12月31日规模下降101.63亿元,主要是由于本行基于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情况,减少了基金投资和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规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19年12月31日规模上升42.28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对基金的持有。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18年12月31日规模下降4.45亿元,主要是由于本行基于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情况,减少了对货币基金的持有。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投资品种分类见下表:

单位:千元

(2)债权投资

本行债权投资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和类信贷资产,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类信贷投资,本行制定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及定义,按月对相应业务管理部门上报的类信贷资产项目划分风险,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1,214.30亿元、1,137.00亿元、964.07亿元和825.23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债权投资规模稳步上升,主要是因为本行加大了与投行业务联动,加大了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同时增加了利率债等流动性储备资产。

本行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3)其他债权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521.42亿元、446.41亿元、349.43亿元和336.39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其他债权投资规模逐步增大,主要是因为本行企业债投资规模不断增加。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其他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分别为1.12亿元、2.77亿元、2.77亿元和2.09亿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3、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

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主要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其他类型的资产等。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别为345.29亿元、353.05亿元、320.33亿元和332.17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5.69%、6.29%、6.39%和7.38%。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买入相关资产,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对方的合约。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分别为538.56亿元、456.77亿元、504.33亿元和402.87亿元,2021年6月末较2020年末增加17.91%,2020年末较2019年年末减少9.43%,2019年末较2018年末增长25.19%,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波动较大主要是由于本行结合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根据市场收益率、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以及资金充裕情况,主动调节票据和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配置。

(3)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分别为85.85亿元、42.89亿元、54.08亿元和74.81亿元。

(4)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主要为本行在货币市场进行的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本行对同业信用拆出拆入设立风险警戒线,对拆出拆入额度严格控制在监管机构和本行授信额度以内,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严格按照逐笔逐级进行审批。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分别为22.39亿元、26.93亿元、54.36亿元和101.47亿元,拆出资金规模波动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性,人民银行各项季末年末考核指标以及本行的规模和风险资本占用情况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

(5)其他类型的资产

本行其他类型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待售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长期待摊费用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合计分别为91.89亿元、86.87亿元、80.16亿元和70.43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1.51%、1.55%、1.60%和1.56%。总体来看,其他类型资产规模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稳定增长。

(二)主要负债分析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负债总额及主要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总负债分别为5,595.47亿元、5,196.47亿元、4,626.18亿元和4,157.57亿元,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分别较上年末增长7.68%、12.33%和11.27%,本行负债的增速与资产增速基本匹配。

吸收存款是本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吸收存款保持较快增长,为本行整体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本行总负债的增长主要源于吸收存款和同业负债等稳步增长。

1、吸收存款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产品和客户类型划分的存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公司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的54.91%、56.81%、56.29%和59.59%。报告期内,本行公司存款较为稳定,主要原因是:(1)本行加深了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重庆市、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行的支持加大;(2)本行近年设立成都分行、贵阳分行、西安分行,跨区域经营为本行公司存款带来新增长点;(3)本行加大了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

个人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的39.51%、38.74%、35.87%和31.39%。报告期内,本行个人存款保持较高增长,主要是由于:(1)本行大力支持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发展个人存款业务,包括积极拓展工资/津补贴代发、拆迁安置兑付等批发性零售业务;(2)加大了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3)通过多种业务协同发展带动负债业务等。

2、同业往来(负债项)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同业往来(负债项)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分别为573.85亿元、696.88亿元、577.00亿元和538.56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负债的10.26%、13.41%、12.47%和12.95%。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分别为191.26亿元、320.54亿元、273.12亿元和291.17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较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减少40.33%、增加17.37%和减少6.20%。2021年6月30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降幅较大,主要原因是监管政策对同业存款日趋严格,本行同业存款规模大幅下滑。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为283.42亿元,较2020年12月31日增加27.2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为222.79亿元,较2019年12月31日增加31.38%;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为169.58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增加19.77%。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拆入资金余额稳步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同业拆入市场情况和流动性管理需要调整本行拆入资金规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本行按回购协议卖出债券、票据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分别为99.18亿元、153.54亿元、134.31亿元和105.81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较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减少35.41%、增加14.32%和增加26.93%,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市场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和流动性管理需要,动态调节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规模。

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各报告期末规模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同业市场变化和本行流动性头寸的变化而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此外,本行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配置同业往来的资产项和负债项,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扩充短期运营资金来源、提高资产收益率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3、应付债券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1,232.39亿元、1,010.40亿元、1,053.86亿元和969.83亿元,本行应付债券主要包括本行发行的次级债、金融债和同业存单,同业存单为本行应付债券的主要部分。

4、其他负债的部分

其他负债的部分主要是由向中央银行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租赁负债、预计负债和其他负债等。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经营业绩概要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业绩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注:本行根据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2020年度信用卡分期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并重述了2019年度财务数据。本行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7.54亿元、45.66亿元、43.21亿元和38.22亿元。2018年至2020年,本行净利润稳步增长。报告期内,本行的净利润稳步增长主要是以下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本行发放贷款与垫款和投资类科目规模增加导致利息收入增长;(2)本行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主动进行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升本行经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报告期内,本行净利润增速有所放缓,主要是本行基于审慎原则,结合本行资产质量,充分考虑外部经济形势变化与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加大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

(二)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本行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55.96亿元、110.61亿元、91.48亿元和68.76亿元。本行2020年利息净收入较2019年增长20.91%,2019年利息净收入较2018年增长33.05%,主要原因是本行贷款、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规模稳步增长,净利差有所改善,导致本行利息净收入增加。

报告期内,本行生息资产与计息负债日均余额、占比及平均收益率与成本率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注1:应收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金融机构往来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注2: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和其他(同业往来负债和其他)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和租赁负债(2019年1月1日起)。

注3: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按照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除以生息资产/计息负债日均余额计算。

注4:净利差是总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的差额计算。

注5: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日均余额的比率。

本行利息净收入受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日均余额规模和利率变化的影响。本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规模和利率变动而引起变化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注1:指当期平均余额扣除前期平均余额乘以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

注2:指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扣除前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乘以前期平均余额。

注3:指当期利息收入或支出扣除前期利息收入或支出。

1、利息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收入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本行利息收入为133.11亿元。2020年,本行利息收入为251.91亿元,较2019年增长13.46%;本行2019年利息收入为222.02亿元,较2018年增长14.90%;2018年利息收入为193.23亿元。本行在报告期内利息收入持续增加,主要是由于客户贷款和垫款等生息资产规模的增加,同时2020年根据财政部及银保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本行将信用卡手续费业务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2019年比较数据已同步修改,与同业处理一致。

(1)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为82.23亿元、156.38亿元、140.35亿元和118.48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61.78%、62.08%、63.21%和61.32%。

本行2020年、2019年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1.43%、18.45%,主要是由于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增长所致。本行在坚持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信贷和风险控制原则下,根据区域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把握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继续加大对优质项目和重点目标客户的贷款,同时结合重庆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加强对市场发展潜力大、客户需求突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信贷投放。

(2)证券投资利息收入

证券投资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为42.89亿元、80.42亿元、66.31亿元和55.90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32.22%、31.92%、29.87%和28.93%。2020年,本行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同比增长21.28%,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20.10%,且平均收益率上升6个基点。2019年,本行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8.61%,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规模持续增长、证券投资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所致。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2.42亿元、4.64亿元、4.56亿元和5.25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1.82%、1.84%、2.06%和2.71%。报告期内,本行存放于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基本稳定。

(4)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存放于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5.57亿元、10.47亿元、10.80亿元和13.60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4.18%、4.16%、4.87%和7.04%。

2、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支出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利息支出总额分别为77.15亿元、141.30亿元、130.54亿元和124.47亿元。2020年利息支出总额较2019年增长8.25%,2019年利息支出总额较2018年增长4.87%。

(1)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本行利息支出的最大组成部分。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46.08亿元、88.51亿元、78.04亿元和63.79亿元,分别占利息支出总额的59.73%、62.64%、59.79%和51.25%。本行2020年、2019年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同比增长13.42%和22.34%,主要是因为本行吸收存款规模持续增长所致。近年来,本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推动业务转型升级,创新存款工作思路,健全本行利率市场化需求的资金价格管理体制,本行吸收存款日均余额由2018年2,455.27亿元稳定增长至2020年2,996.36亿元,复合增长率达到10.47%。

(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利息支出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利息支出分别为14.07亿元、20.09亿元、16.92亿元和21.10亿元,分别占利息支出总额的18.24%、14.22%、12.96%和16.95%。本行2020年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利息支出较2019年增加18.73%,主要是因为本行2020年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其他日均余额较2019年增长52.42%,平均成本率较低0.85%,平均成本率的降低无法抵消规模增长带来利息支付增加的影响。本行2019年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其他利息支出较2018年减少19.81%,主要是因为2019年本行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其他日均余额及平均成本率均有所下降导致。

(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分别为16.98亿元、32.65亿元、35.53亿元和39.58亿元,分别占利息支出总额的22.01%、23.10%、27.22%和31.80%。2020年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较2019年下降8.12%,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出台多项措施,银行间市场利率水平维持在较低位置,本行应付债券平均成本率下降0.51%;本行2019年发行债券利息支出较2018年下降10.23%,主要是2019年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维持较低水平,以此为契机,本行合理安排同业负债的期限、规模及结构,同业存单平均成本同比下降,应付债券平均成本下降84个基点。

(4)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本行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于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合同采用同一折现率,并按照该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1-6月、2020年和2019年,本行租赁负债利息支出为179万元、595万元和430万元。

3、利息净收入

本行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55.96亿元、110.61亿元、91.48亿元和68.76亿元。本行2020年利息净收入较2019年增长20.91%,本行2019年利息净收入较2018年增长33.05%,主要原因是本行贷款、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规模稳步增长,净利差有所改善,导致本行利息净收入增加。

4、净利差与净利息收益率

净利差是指全部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全部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之间的差额,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净利差分别为1.94%、2.18%、2.10%和1.78%,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06%、2.27%、2.18%和1.79%。本行的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1)2020年本行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较2019年增长687.78亿元,增幅16.42%,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较2019年下降13个基点至5.17%;2020年本行计息负债平均余额较2019年增长637.61亿元,增幅15.63%,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较2019年下降21个基点至2.99%。在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2020年本行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较2019年分别上升8个基点、9个基点。

(2)2019年本行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较2018年增长341.45亿元,增幅8.88%,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较2018年上升27个基点至5.30%;2019年本行计息负债平均余额较2018年增长246.82亿元,增幅6.44%,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较2018年下降5个基点至3.20%。在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2019年本行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较2018年分别上升32个基点、39个基点。

(3)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得益于货币政策的影响和银行业加速回归本源的影响,最近三年人民银行多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本行存放央行款项占生息资产的比重整体逐步下降,自营贷款等收益较高的资产占比提升,从而推高了报告期各期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本行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整体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受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维持较低水平等因素影响,本行以此为契机,合理安排同业负债的期限、规模及结构,同业存单平均成本同比下降,计息负债成本率同比有所下降。

(三)非利息净收入

本行非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支出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4.29亿元、10.37亿元、9.49亿元和13.42亿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5.89%、7.95%、7.94%和12.38%。

2、投资收益

2021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为9.41亿元。2020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4.40亿元,较2019年减少2.31%。2019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4.74亿元,较2018年减少29.52%,主要因本行2019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平均规模和收益率下降综合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收益同比减少5.74亿元所致。

3、资产处置收益

本行资产处置收益主要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抵债不动产等处置的利得或损失。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资产处置收益分别为66万元、3,538万元、1,458万元和2,768万元,报告期内本行资产处置收益金额较小。

4、其他收益

本行的其他收益全部为政府补助,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其他收益为5,975万元、6,014万元、3,773万元和3,362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源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估值净损益。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为2.83亿元、-2.49亿元、2.13亿元和2.23亿元。 2020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减少4.62亿元,主要原因是主要是分类为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估值下降。2019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减少0.09亿元,变动较小。

6、汇兑损益

本行汇兑损益主要包括外汇即期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资产和负债折算为人民币而产生的盈利或损失。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汇兑损益分别为-0.57亿元、-3.59亿元、1.06亿元和2.45亿元。2018年以来,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本行汇兑损益变化较大。2020年,本行汇兑损失3.59亿元,主要是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上升导致本行持有的美元资产产生汇兑损失。

7、其他业务收入

本行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租金收入。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224万元、2,218万元、539万元和205万元。

(四)业务及管理费

本行业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一般及行政支出、折旧与摊销、经营性租赁租金、专业服务费用和咨询费等。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14.29亿元、26.94亿元、25.90亿元和24.08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65%、20.64%、21.68%和22.22%。报告期内,本行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升本行经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税金及附加

报告期内,本行税金及附加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税金及附加金额分别为0.85亿元、1.56亿元、1.42亿元和1.34亿元,2020年较2019年增加9.36%,2019年较2018年增加6.23%,报告期内,本行税金及附加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与本行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一致。

(六)信用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22.77亿元、43.17亿元、36.14亿元和34.36亿元。2018年至2020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基于审慎原则,结合本行资产质量,充分考虑外部经济形势变化与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加大信用减值损失计提。

(七)营业外收支

本行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违约金收入、罚没收入、清理久悬未取款项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收入等。本行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罚款支出等。报告期内,本行营业外收支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营业外收入分别为420万元、666万元、629万元和1,074万元。本行营业外支出分别为364万元、2,364万元、3,417万元和2,857万元。报告期内,本行营业外收支金额较小,对业绩影响不大。

(八)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本行当期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费用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7.07亿元、11.68亿元、12.51亿元和10.21亿元。本行所得税费用2020年同比降低6.62%,2019年同比增加22.57%,本行所得税的变动主要受税前利润增长和免税收入增长等的共同作用影响。

(九)非经常性损益

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61亿元、0.79亿元、0.24亿元和0.43亿元。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十)净利润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净利润分别为27.54亿元、45.66亿元、43.21亿元和38.22亿元。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30%。

(十一)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10.79亿元、-1.53亿元、4.83亿元和4.82亿元。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三、现金使用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于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收取利息的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和收取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为119.89亿元、369.24亿元、225.95亿元和23.74亿元;收取利息的现金分别为94.84亿元、174.90亿元、156.87亿元和140.18亿元;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分别为4.81亿元、11.97亿元、11.41亿元和15.47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分别为4.79亿元、10.87亿元、56.80亿元。2020年度,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净增加额为135.09亿元。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为38.40亿元、153.19亿元、90.48亿元和14.86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支付利息的现金、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302.03亿元、375.31亿元、360.19亿元和377.34亿元;支付利息的现金分别为52.14亿元、104.49亿元、91.35亿元和83.76亿元;支付的各项税费分别为15.92亿元、31.60亿元、30.67亿元和17.69亿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0.89亿元、16.27亿元、15.60亿元和14.45亿元;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0.63亿元、1.15亿元、1.06亿元和1.12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本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分别为1.59亿元、668万元。2021年1-6月、2019年、2018年,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净减少额分别为63.48亿元、19.84亿元、95.41亿元;2021年1-6月,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为14.25亿元。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发生投资损益收到/(支付)的现金、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04.06亿元、724.65亿元、1,364.98亿元和2,572.98亿元;取得投资损益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3.81亿元、12.17亿元、14.24亿元和20.10亿元,主要是因为2021年上半年“取得利息收到的现金”并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科目,因此金额变化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分别为0.41亿元、0.53亿元、0.47亿元和0.72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和2018年度,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48.00亿元、949.88亿元、1,432.35亿元和2,346.61亿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4亿元、4.45亿元、3.71亿元和4.11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发行债券及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709.80亿元、1,238.31亿元、1,087.57亿元和1,434.04亿元;2021年1-6月,本行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37.05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还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99.90亿元、1,307.20亿元、1,031.80亿元和1,389.90亿元;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0.21亿元、10.64亿元、8.04亿元和6.70亿元;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89亿元、7.22亿元、7.27亿元和4.97亿元。2021年1-6月、2020年度和2019年度,本行偿还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为0.18亿元、0.40亿元和0.50亿元。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2018-2020年上述监管指标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成本收入比、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拨备覆盖率为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计的数据重新计算;其余指标中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全部关联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合并报送监管机构数据,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报送监管机构的法人口径数据。

注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3: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4: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5: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注6: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证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注7: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净资金流出×100%。

注8: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注9: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监管资本×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监管资本×10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十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11: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监管资本×100%。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关联方定义指《关联交易办法》中的相关定义。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注12:正常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3:关注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4:次级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5:可疑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6: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监管资本×10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银行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余额。

注17: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余额/(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贷款拨备余额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发放贷款和垫款的减值准备之和,按同比口径,2018年本行经审计的拨备覆盖率为228.35%。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实行积极的资本补充计划,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97%、8.39%、8.51%和8.47%,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07%、9.57%、9.82%和9.94%,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2%、12.54%、13.00%和13.21%。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2、流动性比例

本行实行积极的市场化政策,鼓励金融市场业务发展,主动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98.76%、83.52%、78.35%和92.53%,均达到监管要求。

3、不良贷款率

近年来,本行紧跟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贷款投放策略,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努力提升本行风险管理水平,使得本行在资产规模增长的同时,不良贷款率始终保持稳定。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5%、1.27%、1.27%和1.36%,符合监管要求。(下转D17版)

[敞口头寸的类型有(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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