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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不能炒股票吗 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3 21:52

网友问:我是一名刚入职的公务员,偶然发现有的同事、同学在搞副业,有的在bilibili(简称B站)当UP主发视频,有的开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做自媒体,羡慕之余我头上直冒问号,他们这样算不算违规违纪?

(公务员能否周末送外卖的问答)

原则上不允许公务员有偿兼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注意,违规违纪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该表述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遥相呼应: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如果将“营利性活动”与所有商业活动划等号,认为公务员不应该有工资之外的其他收入,否则就是违法违纪,这样的理解犯了教条主义错误。

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目的在于保障公务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公务队伍的廉洁性。防止既做“官”又经商占尽好处,防止公私不分、以权谋私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对比可知,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送外卖、开网约车、出租房屋、当家教等商业行为不具有同党纪禁止的营利性活动相当的危害性。强硬让公务员不食人间烟火,禁止通过商业活动获得劳动报酬,既不现实也丧失了为人的温度。

(B站上的公务员UP主们)

公务员单纯以写作投稿、艺术创作获取知识产权收益是可以的。比如当年在天涯论坛写出《明朝那些事》的石悦(笔名当年明月)就是一名公务员,连登四届中国作家富豪榜,版税收入数千万。

运营自媒体与传统投稿赚稿费的区别在于,创作空间挪到了网上,点对点稿费变为点对面打赏。B站视频投稿、知乎live讲课、各种公号发表文章本质都是内容输出,有人欣赏才有打赏,全凭实力与同行一较高下。

福祸相依,危机并存。公务员做内容营利时切莫忽视风险点。首先,不同时期、不同单位、不同领导对公务员开设自媒体的态度不一,但通常会要求主动登记备案;其次,利用公务员身份扩大影响力无异于给自己挖坑。业余时间低调赚点稿费尚在合法范围内,但假如大张旗鼓地自我营销炒作、给企业做广告可就说不清楚了;最后,要时刻注意谨言慎行洁身自好。自媒体如若做大免不了受到对手挤兑、黑粉攻击,一旦承认或者被人肉搜索出来你是个公务员,来自暗处的举报防不胜防,很可能挨处分丢饭碗。不泄密失密、不碰敏感争议话题、不发表极端言论、不与人私信对喷互撕,守好底线避免引发负面舆论,自觉遵守网信相关法律法规,当个隐姓埋名的内容生产者是可行的。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工作之外做自媒体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尽管理论可行且身边也不乏这么干的人,本人不提倡,风险请自负。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近日,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给这类特殊“股民”吃了定心丸。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快来看看都是怎么说的。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哪些“红线”不能碰?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要开除党籍。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同样要开除党籍。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天津日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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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409/52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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