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陈述一下,今天周一,按我早上在昨晚文章评论区说明今天早上会出现高开带出3分钟五分钟到15分钟30分钟MACD金叉形成超跌反弹一笔,果然上证+0.58%沪深300指数反弹了0.86%.
在早上开盘不到12分钟确认了这个MACD的反弹形成,所以我把昨晚公众号选择出来的三个标的都买入,但仓位各占不到一成,三支也买入了,最后到收盘全部是获利的,明天我会把其中一支元宇宙系列票先行了结.另两支会视回落如超过1%就止盈,我已在手机APP中设置了止盈止损点,其实大盘反弹明确时才敢这样买入,当有浮盈时我就设置止盈止损点,因为我视为短线反弹来做,所以能拿到4-7%已经心满意足.当然如你的追求比较高就不要学我这样用保险方式设置止盈止损点自动卖出.
我们再看看我昨天晚上的原文:大盘如反弹回到周五跌空缺口或以上,才能表明主力有意修复震荡或上攻行情,如全天不能出现反弹,仓位如不高的话,可以等这笔反弹出现看高点出现5分钟MACD死叉才分批减仓,但我认为如上破不了3559的话,最少减仓一半.因为日线与30分钟线形与5分钟有望出现反弹,所以我认为有机会反弹后才减仓.
而今天最高只反弹到3646,在图形上主力未表达出他们要马上做多的意图,而我们经过周一的这个反弹,就要做两手准备,一时做好防范主力不再上攻3555-3559这个压力带,二是准备好直接冲高打破3559而又过不了3571这道密集成交区的顶部.因为如能冲过3571这道密集成交区的顶部,表明主力已帮这堆套牢盘解放了,再有回落也会轻松上行.但如没攻上3571的话,不单止要把周一买入的获利盘卖出,也要把手上所持个股减仓,最少把仓位减至四成或以下.
介于有读者在我评论区说震荡行情小仓位参与也不好的意见,我表达一下个人的意见,就是我们只是市场的跟随者,又不是主力,当发现市场盘面出现5分钟MACD带起15分钟+30分钟MACD金叉反弹,为什么不小仓位参与呢!他的意见是浪费手续费,我自己目前帐户的手续费可能是算国内比较低的了,1/10000的费率,虽然没有北向资金陆股通帐户的费率低,但仓位如只在一百万以内,进行两到三成仓位的买入,如何计算也只不过一百几十元的手续费!为什么要担心这一百几十元都没能力赚得到呢?那怕自己选择的标的只涨2%,第二天如大盘出现MACD5分钟死叉加上个股也出现5分钟MACD死叉,我直接卖出,也不会亏损.不知那位读者是如何计算手续费的,莫非你的手续费特别的高?
今天我特意把大盘的五分钟结构图加上压力点说明方向,希望大家做好防范准备.
编写分享不易,如认同本文,请点赞让我知道有多少人"钟意作者"认同我付出的努力.新的标的,在场内分享.祝我的忠实读者投资顺利.昨晚我发布的文章点赞数特别的少,原因是分析对你们没用处是吗?不管如何,我会继续做下去,原因是我要帮助自己的亲朋好友看清楚大盘的发展,找清楚机会回避风险.本人的视频发布功能刚刚才解封,希望我的读者如认为本人分析能对你有帮助的话,能以一支饮料的代价支持一下平台.在此感谢昨天于今日头条打赏的四位读者,视频功能刚恢复,我会按平台要求,尽量多分享一些普通话大盘图形讲解.
所使用的软件是本人自己编译的指标性数据系统,并非市场上销售的软件,数据参照点全属原创,并无转载;如果你认为我的分享对于你的投资思路有帮助,请你请点赞与收藏本文并转发+关注,上证第一支撑点就会是3532第二个支撑带就是3502,今天的第一个压力3556-3569,第二压力是一个压力带3572,大家要控制好仓位,周一因为缩量明显,所以我们要做好两手准备,以防再次回踩支撑点,我们散户是没法跟随赚钱的,一定要从仓位管控中等主力做多,祝我所有粉丝们投资顺利,事事称心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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