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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炒股犯法吗和炒股会不会犯法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3
证券分公司总经理利用配偶账户炒股五年,整体亏损,被罚5万!多起利用亲属账户炒股案近期被查!| 案例2023年第47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4-21 06:45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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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季某某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利用配偶证券账户炒股5年,整体亏损,被罚5万

当事人:季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04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当事人季某某担任CD证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后变更为CD证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交易部、发展部营销总监。2013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8日,季某某担任CD证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总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季某某担任CD证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

经监管部门调查,唐某娟是当事人季某某的配偶。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季某某使用MAC地址为00********87和EC********81的设备操作使用“唐某娟”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638.21万元,交易整体亏损。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季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今年以来已有5名从业人员因炒股被行政处罚

算上本例,今年已发生5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政处罚案(不算行政监管措施),另外4起处罚如下:

1.2023年3月,湖北局对某证券公司湖北分公司客户经理袁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袁某某使用他人手机操作弟媳严某账户(G证券公司开户)交易合计99笔,累计成交金额1378.44万元,交易整体亏损。依规,当事人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3万元罚款。

2.2023年1月,北京局对曾任职三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田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当时在证券从业期间,利用胡某杰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7.24亿元,亏损182.74万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依规,当事人被处25万元罚款。

3.2023年1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金某某违法炒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9日(调查日), 当事人金某某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26只,合计买入股票560.42万元,卖出股票626.35万元,获利66.75万元。依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6.75万元,并处66.75万元罚款。

4.2023年1月,深圳局对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罗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4月19日,当事人使用母亲、配偶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3631.07万元,亏损5.29万元。依规,当事人被处6万元罚款。

近期多起利用亲属账户炒股案被查

近期,监管部门陆续发布5张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亲属账户违规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黎某某利用父亲、母亲、配偶账户违法炒股案,证券营业部理财顾问王某某利用母亲、配偶账户违法炒股案,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罗某利用母亲、配偶账户违法炒股案,证券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袁某某利用弟媳账户违法炒股案,以及本案。

某种角度上看,借用这类账户炒股,对于逃避监管打击,做实证据链是有一定挑战的。从监管部门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也是印证了这一点,处罚书中详细公布了证据链,从资金流向、账户下单的设备、IP地址等多方面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炒股行为,由此也不难看出监管者的执法自信!

同时,这一类案件的查处也给证券从业人员带来警示: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聪明的猎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更不要低估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执法能力,尤其是违法买卖证券这类被重点关注的行为!

券业合规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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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程鹏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然而,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最终落得惨淡下场。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证券员工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交易额接近12亿元,安徽证监局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

交易额近12亿元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某证券公司员工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该名员工炒股亏损逾642万元。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当事人:周某涛,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洪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某涛在某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开立于某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周某涛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三方存管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账户借用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周某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某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周某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周某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但一直以来,代客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都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粗略梳理发现,今年来,监管密集公布了多份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代表监管从严管理的决心。

5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一则对赵小伟、郭晓鸣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两人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亏损超90万元,被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中投证券某营业部副总刘延麟违规买卖股票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湖北证监局还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前总经理帖花卫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判罚,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样是5月份,青岛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原经纪人杨晓君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一项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处以5000元罚款。加上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4月份,证监会对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同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券商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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