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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新会计准则变化对比)

发布时间:2023-05-12 21:26

【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18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五种情形:

(2)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

新增股票发行相关内容(非财管考点)

从交易所每年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考评结果看,沪深两市整体信披质量分布情况在2017-2021年保持稳定,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差的C级与D级上市公司占比在17%左右。

A公司在2×24年和2×25年12月31日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和会计处理与2×23年12月31日相同。此外,员工在2×25年12月31日行权时,还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新旧准则衔接产生的影响计算不清、调整不当。在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需计算新准则实行对未完成合同的影响,并据此调整当年期初留存收益。记者注意到,个别公司未能正确计算此影响,导致反复调整数据,影响市场判断,如长亮科技一年内对期初数进行了三次调整。

(2)对于优质的股权投资,建议放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项目核算。尽管各期受股价影响,利润因此会有所波动,但由于质地较好,长期来看对公司业绩将有较大帮助作用。

1.关于业务流程的梳理及内部控制规范的问题。IPO辅导中,注册会计师应该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与各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合同的所反映的业务实质、现金流量等特征。针对复杂合同,就新收入准则涉及履约义务的识别、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价格在不同履约义务的分摊、收入确认的时点及履约进度的确认等关键控制点与管理层进行沟通,识别企业的内部控制涉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并辅导及督促企业在IPO申报前进行修正及完善,要求企业在关键控制点系统保留控制痕迹,同时辅导IPO企业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制度收入确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2.关于新收入准则衔接问题。IPO辅导中,注册会计师应熟练掌握新收入会计准则,做好新旧收入准则的衔接工作,按照“五步法”模型,重点把握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变化,准确判断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调整,避免将二者混淆。根据IPO企业业务实质和合同,协助其制定并督促其执行适合自己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重要合同,一一梳理,分析、测算新旧准则变化的影响,保证新旧准则衔接披露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注册会计师对IPO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至少对所有首次执行日未完成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否适当;对企业测算的未完成合同累积影响数进行复核或重新计算;评价企业因执行新收入准则而相应修改的会计政策内容是否符合准则规定,以及相关重大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注册会计师需要特别关注新旧收入准则衔接中企业特别容易出现差错的事项如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时段法与时点法的判断、合同资产的重分类及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及合同负债的重分类等。另外,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如报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项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10%,注册会计师应当督促IPO企业“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并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分析披露备考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的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阅意见。

3.关于履约义务的识别及交易价格的确定及分摊问题。新收入准则下,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判断其向客户承诺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能够明确区分,以及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是否能够明确区分。若合同中承诺的多项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导致相关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应将相关商品或服务整体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在IPO辅导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与企业沟通完整的业务背景。如在利润分成销售模式下,交易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利润分成部分将根据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后的毛利确定,这部分交易对价金额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来确定,属于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同时,还应当考虑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需要根据历史交易信息、当前市场情况、历史毛利水平等因素,并考虑“可变对价估计限制“的规定,在收入确认时点对这部分可变对价进行合理估计。IPO辅导中,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在充分了解行业特点、行业惯例、企业执行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审阅企业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如发现存在会计差错应提请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4.关于税会差异问题。IPO辅导中,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加关注IPO企业税会差异问题,通过执行分析、复核、测算税会差异,保证IPO企业税差差异处理的合理性及恰当性,避免纳税风险和申报风险。第一,指导和督促IPO企业财务人员学习新收入准则和税法规定,在熟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基础上,准确比较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和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及时调整税会差异。第二,督促IPO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编制专门的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内容涵盖合同的签订日期、执行起止时点、合同交易价格、合同中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某单项履约义务的时点(或时段)及应确认的金额、税法如何对这一业务进行处理等,实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三,督促IPO企业财务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期末及时核对履约进度,并根据会计、税法差异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5.关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收入是IPO申报中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部分IPO企业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采用虚增、隐瞒、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等方式实施舞弊,收入确认是IPO审计中高风险领域。《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对IPO企业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就IPO企业来说,管理层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的收入。因此,收入的发生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完整性认定则通常不存在舞弊风险。

6.集团审计需要注意的事项。IPO审计过程中,如果企业存在子公司及其联营企业,在对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时,可能会涉及一些特殊的风险和注意事项。注册会计师要确保IPO企业的母子公司及其联营企业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部分集团审计可能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此时IPO项目的集团项目组有责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发送审计指引,监督和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新收入准则的了解以及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能力对组成部分首次采用新收入准则及其新收入准则的运用情况执行有效的审计工作。

[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新会计准则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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