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问题_股票知识问答_股票黑马推荐_问股网_在线诊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溢价增资会计处理(溢价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是一件关乎公司生存的大事,那么,在增资扩股的时候都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盛玉律师支招

文章写到这里,细心的读者应该能够发现我们好像遗漏了一类股东。对的,就是外资(籍)股东。准确一点来说,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所有类型股东都指的是居民企业/个人,那么境外非居民企业/个人该如何处理呢?

更多法律资讯和优质课程的获取,欢迎关注法宝学堂公众号(ID:PKUFBXT)!

2022年,东方国狮中心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科天公司因抽逃转移资金造成原告损失,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股东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0万元(投资款900万元+占用利息270万元)。

《合同法》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26号】裁判观点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出资的53张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即为“资本公积”,虽后来被更改为“长期借款”,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得变造,金华投资公司变造上述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应属无效。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2003年5月14日,金华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本案的房产抵顶林金培多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林金培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林金培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故董事会决议对林金培借款债权的确认及以物抵债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

 

 

但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转股并没有获得任何的现金流入,却要缴纳金额不菲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往往既想不通觉得没道理,又没有实际上的税款缴付能力。尤其是现实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理论上更加说不通的极端情况:如果要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并没有明确区分哪些股东需要交哪些不用交,那么对于本身就是溢价增资进来的非创始股东(比如天使投资人)而言,用于转股的“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就来源于自己当初所付出的“真金白银”,现在只不过是把支付的投资对价转换了会计上的科目,反而还要再就此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无论如何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当然实践中经过充分的沟通,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一般也是会予以理解并豁免此类股东的征税。但是这种“网开一面”毕竟也是私下的协商,同样没有相应的法规支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协力评析:

  一、从对赌的概念出发,探究对赌条款效力的最新裁判趋势

  1、对赌的概念及分类

  2、对赌条款效力的最新裁判趋势

  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第一款即是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分析。《九民纪要》确立了与公司对赌的概念,明确了对赌的补偿方式分为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包含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公司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公司原股东(通常指创始人)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等。最引人注目的是,《九民纪要》统一了《合同法》和《公司法》对于对赌条款效力判断的标准,明确指出只要对赌条款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无论该对赌对象为目标公司还是公司股东,原则上均应认定对赌条款有效。至于对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

  二、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的竞合

  在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大民种业注入第一期增资款5000万元之日起4年内,无论何种原因,大民种业未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标,王大民有义务收购正邦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

  九穗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大民向九穗禾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173.91万元、违约金54.52万元(以4173.9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日1‰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16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

  关于王大民是否应向九穗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173.91万元的问题。

第一,九穗禾公司并非大民种业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根据案涉协议约定要求王大民回购其所持有的大民种业12%的股份,该股权回购行为不属于《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律中规定的股东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故九穗禾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要求王大民回购股份,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大民主张股权转让条款无效,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大民种业2014年、2015年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3600万元,不足部分由王大民以现金补足,即若大民种业当年的年度税后净利润未达到3600万元,则应当支付业绩补偿款。根据约定,王大民于2015年8月3日向九穗禾公司付款3184668元,于2016年8月5日向九穗禾公司付款3083552元,并注明为业绩补偿款。上述款项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款,与股份回购款并非同一事项,不应从股份回购款中扣除。2015年11月3日,大民种业向九穗禾公司支付240万元分红款,该款为公司向股东的分红,股东分红是九穗禾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与股份回购亦非同一事项。故王大民主张应在股份回购款中将该业绩补偿款和分红款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8月4日,前海盛世企业与星河创业公司、微创之星公司、文曲星公司、新余东晨中心、徐茂栋(实际控制人)、星河互联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协议,载明: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RMB100,000,000)。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星河创业公司占股40%、微创之星公司占股36.7%、文曲星公司占股15.3%、新余东晨中心占股8%。投资方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部分股份并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下称“本次交易”),且原股东和目标公司也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接受投资方的增资并转让部分股份。业绩承诺指标:目标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需达到2015年预测净利润(¥10.5亿元)的60%(以下称“2015年承诺净利润”)。原股东承担目标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责任。业绩补偿:如目标公司2015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低于2015年承诺净利润的,则投资方有权选择:(1)要求原股东中任意一方或多方受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或者,(2)要求原股东中的任意一方或多方向投资方无偿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补偿。挂牌承诺:如目标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交易所挂牌的,则投资方有权选择要求原股东中任意一方或多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受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支付投资方对价为投资方的投资款加上自投资款到账之日至投资方收到回购或受让款之期间的利息。

  从协议内容来看,涉案协议实质为对赌协议,本案对赌协议虽然同时约定了2015年业绩承诺和2016年挂牌承诺,但是从合同目的及对赌标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投融资双方因对赌而产生的股权回购;其次,前海盛世企业作为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各股东进行业绩补偿,前海盛世企业依然保持星河互联公司股东身份不变,但是前海盛世企业要求回购股权,实质是退出星河互联公司,不再拥有股东身份,两者存在一定矛盾;再次,如星河互联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完成挂牌,则之前的业绩很可能未达到相应要求,从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来看,补偿方式之一为“要求原股东中任意一方或多方受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该方式与股权回购义务有重合之处,说明星河互联公司未如期挂牌的法律后果中已经处理了业绩补偿,前海盛世企业单独索要的2015年业绩补偿,存在重复计算。综上,本院依据协议,仅支持前海盛世企业关于股权回购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对于业绩补偿折价款及业绩补偿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上述裁判观点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争议解决的启示

[溢价增资会计处理(溢价增资扩股协议)]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05/30526.html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