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推广电子合同业务,也再次明确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会还将分步推广、落实电子合同业务,最终实现合同要素电子化。
《办法》共计5章36条,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外延;二是厘清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权利义务;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四是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以及数据管理等业务要求;五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要求。
1.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内涵
与以往电子签名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办法》中规范的电子合同强调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即除合同签名电子化之外,要求合同要素应当字段化。
2.再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在合同签署、成立、生效等整体业务环节均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明确了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的外延
①电子合同不仅包括基金合同,还包括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
②电子合同服务业务不仅仅是狭义的电子签名服务,还包括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身份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阅等服务。
电子合同服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一类。
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等基金当事人与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基金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而免除。
《办法》要求,在开展电子合同服务业务前,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
1.更全面的合规性要求
针对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特点,进一步提高合规要求,从人员管理、系统测试、数据接口联测、系统安全认证、故障和灾难应对能力等方面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进行规范。
2.在私募电子签约方面的服务经验要求
为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从事电子合同服务业务,除符合以上合规要求外,应当具备一定的私募基金对外服务相关经验。
《办法》试行期间,相关经验包括机构开展电子合同业务的服务时间、合作的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数量等。
《办法》从业务独立性和数据安全性角度,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与其服务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考虑到目前市场上部分代销机构自建需求较高,《办法》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办法》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自建系统,为其自身销售的产品提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同时应当做好与其他业务间的风险隔离并保证数据安全。
运营管理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在身份识别、合作的CA机构、数字证书安全使用和存储、密码算法和时间戳等技术性要求。
1.对投资者身份识别的要求
投资者身份识别涉及大量个人敏感数据,《办法》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2.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办法》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的权限应独立并相互制衡。
3.对审计的要求
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的内部控制与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对数据管理的要求
①《办法》规定了数据保密、传输、报送、存储等要求。
②要求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电子合同业务相关数据报送至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此外,为保证电子合同业务数据安全,防范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数据丢失,《办法》要求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应当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数据备份至证券期货行业核心机构提供的存储平台;
5.对信息报送的要求
信息报送方面,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的要求进行重大信息变更和定期信息报送。
其中,解聘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协会。
《办法》从自律检查、持续评估、投诉处理、注销登记、诚信记录以及违法违规处理等方面,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
其中,对于被注销的服务机构,《办法》要求相关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并做好存续产品和历史数据的交接处理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
1.降低合同被篡改风险
纸质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一般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分别持有。管理人通常套印好自己的印章和托管的印章后给到投资者用印,投资者签署完成的合同经常忘记寄还1本给管理人归档,寄还1本给托管归档。尤其遇到套印并寄出的合同数远超过最终签约合同数时,其他未签约的投资者原则上需要寄还未签署的合同,但因为各种原因不做寄回处理。管理人盖好章的合同流落在外,心里也会十分不安。
“推广电子合同业务,可以降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标准合规流程,势在必行!
2.搭建业务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
“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应用,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为托管人投资监督、募集机构销售适当性、份额登记机构份额确权等法定职责提供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言近旨远,是行业创新举措,在一个生态中帮助市场的各个参与方理解规则、优化规则。
3.运用先进技术解决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通过技术的不断完善,在司法层面实现电子签约的充分认可。“增强司法存储和证据效力,解决行业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提高私募基金行业事中风险研判能力,有助于稳妥处置事后风险。”是电子合同服务人员的执业理念。
4.节约运营成本,践行ESG发展理念
环保、绿色,这是通用电子签约早期得以推广的最重要理由。环保不是喊喊口号就结束了,我们应该付诸行动。对每一位参与者而言,环保、绿色会成为未来行业践行的目标,会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看得见的“碳排放”降低量。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做基金投资,不仅要选对基金,同时也需要选对适合的买入和卖出时机,甚至有时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大多数的基金都是靠买卖的差价赚钱,若能掌握基金的合适买卖时机,也就相当于掌握了基金投资赚钱的密码。那么,基金什么时候买入和卖出最合适呢?
由于基金产品中绝大多数都是净值型的,而净值型产品的收益又取决于净值的涨跌,因此绝大部分基金自然都是在最低点买入和最高点卖出最合适。
但问题在于,怎么才能找到最低点和最高点?
在实际中,想要精准地找到基金的最低和最高点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连怎么去定义最高和最低都是一个问题。
比如,是要把每个阶段的高点和低点当成最高最低,还是把历史上所有的数据放在一起评判的最高最低?
如果只是每个阶段的,这一个阶段又是多长时间?1周、一个月、还是一年?如果要把所有的数据算在内,只要基金还在,未来就有可能还会出现更高或更低的价格,那就永远都不会有最高和最低出现。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具备可行性的还是去把握阶段性的高点和低点,但必须设定一个相对固定的阶段,并且只能去寻求一个高低的区域,而不是精准的高低价格。
另外,就是在选择多长时间作为一个阶段上,也是有一定讲究的。一方面就是要根据投资者自身的风格来定,比如投资风格以长线为主的,一个阶段的周期就可以更长一些,以做短线为主的则相反。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不同阶段的高低区域的判断难度。相比来说,选择的周期越短,要判断基金的高低区域的难度会更大一些。如果没有信心去对基金的短期高低区域做出判断,那就最好选择周期更长的。
那么,在短周期和长周期中,又该怎么判断一只基金的高低区域呢?
要判断短周期的高低区域,无非就是利用一些技术分析方法,分析大概哪个位置有可能会成为该阶段内支撑和阻力位,这些位置就有可能是阶段性的低点或高点。
比如,一只上涨中的基金,就可以将它已经走出的任意两个高点或低点连起来,形成一个上升的通道,当基金的净值触碰到通道的上轨或下轨时,就有可能回落或反弹,若实际中在这些位置也有涨不上去或跌不下去的迹象,就有可能是短期内的高低位了。
当然,技术分析的方法用在基金的短期高低点的预测上,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谁也不能保证每次判断都是正确的。
至于长周期的高低位,就可以通过市场的氛围来做出判断。在基金市场上,常常会出现物极必反的现象。
也就是当基金的赚钱效应非常浓厚、大家买基金的热情非常高的时候,往往市场离见顶也不远了。相反,当基金大面积出现收益不佳、基金无人问津的时候,距离市场底也不远了。
因此,选择在基金市场异常低迷和异常火热的时候买入和卖出基金,从长期来看,大概率会是一个阶段的最低和最高区域。
图片来源:公众号 金阳投资笔记
购买基金一般就是指有闲置资金的人可选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把自己暂时不用的钱用来买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保值并赢取利益。在基金销售和运作的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用来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提供的服务。
基金已经算是一种比较大众化的投资产品。不过,也可能还存在一些对基金并不了解的人,还不知道基金怎么买,去哪买,以及买基金是不是需要开户。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基金是由基金公司发售的,集中投资产品,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直接购买,在基金公司的官网就可以购买,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购买,在银行窗口以及银行的网上银行APP就可以购买。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购买,比如通过支付宝,微信理财通以及东方财富同花顺等这些渠道进行购买。当然,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券商购买,这样不仅可以买到低费率的基金,而且还可以直接买新发的基金,赚钱效应都还不错的。
对新手来说应该买什么样的基金?基金品种很多,现在我国有几千只基金那么选择基金可以通过基金的长期业绩,比如5年收益率,以及回撤率指标来进行选择。如果对各种行业没有自己的独立判断,那么最好选择指数基银行信息港资那些包括跨行业股票的,比如沪深300中证500等指数基金进行投资。如果有一位专业负责的券商客户经理服务于你,这样的问题就不会存在了,客户经理会根据你的投资需求和目标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
股票基银行信息港资的主是股市,股市有涨有跌,那么基金也会有涨有跌,如果自己没有很好的择时能力,很可能买在最高点,在2015年最高点入场买基金,之后会很多。那么对于新手来说最好选择基金定投,也就是每个月定额买入一笔基金,比如说每月5号购买2000元或者每周四购买500元。金额只是举例,就是通过这种定投的方式来平滑市场风险,那么就算股市下跌也不会买在最高点,只要最后股市上涨都能够获利。
新手买基金是需要开户的,开户建议您联系线上客户经理,在线上客户经理的渠道下办理就可以获取一个低佣金账户,遇到问题还可以联系线上客户经理帮您解决问题。
一、年满十八周岁,准备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二、和线上客户经理要到开户链接。
三、输入身份证和验证码。
四、输入手机号先输入图形验证码再输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点击马上开户。
五、根据提示上传身份证正面,反面。
六、录入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勾选信息。点击下一步
七、绑定银行卡,上传银行卡照片,确认开户网点,阅读提示后点击确定。
八、风险测评完成后进行视频见证。
九、进入下一步,进入到开户结果提交页面,等待开户结果。
若投资者自行下载券商APP开户,系统会自动默认佣金为万2.5,不划算的。建议投资者开户前联系好券商的客户经理申请低佣金开户渠道,帮投资者节省投资成本。
图片来源:公众号 金阳投资笔记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04/27966.html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