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的要求是: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 3 ) 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二是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相应的条件。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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