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诀一:不冲高不卖,不跳水不买,横盘不交易。
此诀一语道破天机,这最简单、最基本的道理,实为最根本、最有效之。不懂此诀,交易万次,亦不过股市中的盲人瞎马,最终难免一死。未曾摸盘先必默念一遍,牢记于心。日久天长,养成习惯,方能百炼成钢。前两句好理解,后一句“横盘不交易”是权证操作应该格外注意的,横盘时交易,一旦反向变盘,你必然会去止损或者追涨,这两者都是不可取的。横盘时差价不大,你没有耐心,多次交易,势必会造成手续费亏损。
口诀二:高低盘整,再等一等。
这一口诀的内容包括了诀一中“横盘不交易”的内容,但主要的意思是说,当一只股票或者权证持续上涨或者下跌了一段时间后就进入了横盘状态,此时不必在高位全仓卖出,也不必在低位全仓买进,因为盘整之后就会变盘,故盘整时期不可主观决定建仓或清仓。如果是高位向下变,则及时清仓,不会有损失;如果是低位向高变,及时追进,也不会踏空。
口诀三:下手买股先准备,宁可少进勿多买。
这句是说一资金的分配使用问题,你不能一下子把资金全都买进去。会买,买在低点才是真正的师傅,卖则不那么重要了,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了。下手买股之前,必须做好股价下跌、被套后在低位加仓补进的准备,而不是人常说的什么技术上的止损,那是要你割肉,全是害人的瞎话。自有股市以来,只有“金字塔式买入法”是操作技法上唯一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金字塔式投资方法,它是一种分批买卖股票的方法。即买入股票时,愈买愈少;卖出股票时,愈卖愈多。
口诀四:一根巨阳头顶光,尾市抢盘我清仓。
由于大家接连发现了底部的大阳线启动和不断地追进,权证的涨幅会高达十几、二十几个点,以至于翻番。如果直到收盘时仍在抢盘,K线将收出一个光头的特大阳线,那我则在收盘的一瞬全部清仓。因为次日往往大幅低开,或者高开后迅速下跌,将无法保住昨日的收益。
口诀五:一根巨阳上影长,收盘一瞬抢入忙。
这一诀是继四诀的进一步说明。如果这根特大的阳线出现了长长的上影,尾盘有获利盘涌出,(有时也是大盘的尾市突然变盘影响)上影超过了K线实体,或者至少也有当日升幅的三四个点以上,那么在分时线尾盘跳水收盘的一瞬间我则快速重仓抢入。次日开盘后,会直冲前日高点,或者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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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时应审慎评估)
配偶不知情
婚内炒股大额亏损
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近日北京高院一则裁判案例
或可给予警示
基本案情
女子曹某与男子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 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刘某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项。 其中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同年3月12日,刘某再次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23日,刘某向范某转入房款90万元,4月8日,刘某转入房款60万元;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转款1万元。
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外,范某还将其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 范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 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称,与曹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的工资卡, 而家庭开支、人情往来、孩子上学等一系列的开支系范某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 长期以来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自己才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 ,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而曹某称,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的确侵害了曹某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法院最终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 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男方的再审申请。
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广州日报等
来源: 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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