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新京报记者从国信证券内部人士处证实,证监会原上市部副主任、首任专职新闻发言人邓舸加盟国信证券,目前出任国信证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此前有传闻称,邓舸将接任国信证券总裁职务,但截至目前,公开信息显示国信证券总裁仍为岳克胜。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国信证券相关负责人未果。
一个月前,也有一位证监会官员“下海”,曾担任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的江向阳就任博时基金董事长。近年来,证监会干部到基金、券商任职的例子也不少见。
证监会首任专职新闻发言人加盟国信证券
公开资料显示,邓舸1968年出生于四川,本科和研究生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年前后从国务院港澳办调任证监会,担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监管五处处长。
2013年,证监会建立了每周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固定新闻发布制度,邓舸与张晓军成为首批证监会专职新闻发言人。2017年7月,邓舸内部转岗出任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
近期曾有传闻称,邓舸将接任国信证券总裁职务。但截至目前,公开信息显示国信证券总裁仍为岳克胜。
公开资料显示,国信证券总裁岳克胜出生于1961年4月,硕士学历,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自1997年4月加入国信证券,岳克胜已在国信证券供职23年。历任公司总裁助理兼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副总裁兼风险监管总部总经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监管总部总经理、经济研究所所长、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代为履行总裁及财务负责人、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邓舸加盟的国信证券什么来头?据年报显示,去年国信证券业绩大幅提高,在头部券商行列报告期内实现总营收140.93亿元,同比大增40.49%;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9.10亿元,同比增长43.43%。不过今年一季报中,国信证券共计实现归属净利润14.2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滑24.46%。
近年来国信证券多次陷入风波。2018年,国信证券因担任*ST华泽财务顾问违规,被证监会“没一罚三”,罚款累计2400万。不久后,宁波东力全资子公司李文国团队涉嫌在重组中财务造假,骗取股份及现金对价21.6亿元等,该单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正是国信证券。
在多笔财务顾问踩雷中,国信证券高管曾有大规模变动。目前担任国信证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事业部总裁的谌传立就是在2018年入职国信证券。谌传立同样具有监管层任职背景。1990年-1993年曾在Unidata任职软件工程师,此后曾任深圳证监局信息调研处处长,同时还担任创业板发审委员。此外,2017年加入国信证券的另一位副总裁陈华业曾为深圳市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近年来多位证监会官员“下海”,多供职券商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最近三年来已有近十位证监会官员“下海”至金融机构任职。与数年前“下海”官员青睐基金公司的情况相比,近年来“下海”的证监会官员大都供职于券商。
2020年初,华泰证券发布公告,聘任焦晓宁为公司首席财务官。据悉,焦晓宁曾于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巡视员、副主任。
今年4月底,中原证券副总裁赵慧文辞去副总裁职务。在中原证券供职前,赵慧文任职于证监会系统,曾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五处处长、证监会机构部监管六处处长等职务。2018年12月加入中原证券,加盟中原证券后分管投行业务。
不仅赵慧文,2018年4月出任中原证券总裁的常军胜,也来自于证监系统。常军胜自1998年3月起在证监会工作,担任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调研员、处长,非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一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9年10月,光大证券公告称,公司执行总裁周健男申请辞职。周健男曾在证监会、深交所等任职。2015年1月,周健男出任大成基金党委书记,执行委员会主任,后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担任光大证券执行总裁。
2017年5月起加盟招商证券后成为董事长的霍达,此前也曾担任过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
2016年12月,在证监会工作18年的冯鹤年成为民生证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据悉,冯鹤年1997年进入证监会工作,曾担任过法律部副主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主任、创业板部主任等职。
除担任总裁、副总裁、董事长等职务外,还有证监会“下海”官员就任券商等机构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职位。2019年5月,广发证券宣布聘任辛治运为首席信息官。2018年,时任安信证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的辛治运,被广发证券挖角担任首席风险官。资料显示,辛治运在证监会系统中工作十年之久。
今年4月下旬,博时基金发布公告称,江向阳就任公司董事长。在供职博时基金之前,江向阳曾担任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等职务。
与江向阳就任博时基金同期,中邮基金发布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常务副总经理张啸川离任。资料显示,张啸川曾在证监会任职10年,“下海”之前担任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交易监管处处长。
证监会官员离任后 有“解冻期”,时间长达三年
自证监会“下海”的官员众多,但离任后供职金融机构需要最高长达三年的“解冻期”。
根据2009年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在中组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同样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规定执行前,曾有证监会离职工作人员频繁“下海”的案例发生。据2009年行为准则发布前媒体报道,可查资料显示,已先后有42名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任董事、总经理、监事等高管职务,遍布33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中超过7人有在证监会工作的背景。
虽然有离职人员回避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也有“曲线上任”的情况发生。2017年5月起入职招商证券、后成为招商证券董事长的霍达就曾以先就任党委书记,后接任董事长的先例在前。
而此次邓舸加盟国信证券先任党委副书记,是否将如此前传闻,就任国信证券总裁一职,还需静观其变。
新京报记者 张思源 编辑 赵泽 校对 李项玲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释义】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最基础的关系就是证券公司与投资之间的关 系,这是证券交易的核心,也是证券交易制度意欲规范的主要社会关 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业务之一就是证券经纪业 务,即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并收取佣金。当证券 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时,对于它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 有四种不同观点,即居间说、代理说、行纪说与经纪说。
1. 居间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 居间是指一方当事人(居间人)为他方(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 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他方(委托人)付给报酬。居间人仅 是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其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 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从证 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证券公司不仅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而且还要 通过其本身与交易对方订立证券买卖合同来实现投资者的目的,为投 资者提供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证券服务。因此,证券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不是居间关系。
2. 代理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即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为投资进行证券买卖, 证券买卖后果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我国政策、法律规定中在用词上采 用“代理”的表述,如《证券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了 “证券公司 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 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 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中 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也采用“代理 证券买卖”这一说法。此外,各证券公司章程及其与客户订立的委托 协议也毫无例外地认为,其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是“代理业务”。 基于这样的用词,多数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
3. 行纪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行纪关 系。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 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 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 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 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岀售货物。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 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委托关系符合有关行纪关系的基本要素,即证券公司作为行纪 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证券买卖等业务, 收取佣金,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委托人。依据这一原 理,证券公司享有投资者选择权、佣金请求权、管理投资者账户的权 利、请求投资者接受依法进行的证券交易后果的权利、投资者违约时 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权、申诉权与诉讼权等。同时,证券公司承担公开 的义务、遵守证券交易基本规则的义务、记录保存义务、缴纳交易风 险准备金的义务、账户分立的义务、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投资者则享有对证券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的所有权和请 求权、对下单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关信息得知权、申诉权与诉 讼权;同时,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证券公司因执行其指令而引起的 后果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遵守交易规则的义务等。
4.经纪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是单纯的代理关系,也 不是单纯的行纪关系,而是具有特殊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该说认为, 无论代理还是行纪制度,其核心在于代理人或行纪人拥有某种授权并 借此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而《证券法》调整证券经纪关系的着眼点仅 在于识别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不涉及第三人的 地位及证券买卖行为及其后果的承担问题。换言之,代理或行纪制度 是调整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不直接调整被代理 人与代理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代理或行纪关系,而是一种特殊、新型的法 律关系,称之为经纪法律关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以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并以投资者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的协议。因该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属 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关于代 理的规定及《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参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 数量较多,证券公司往往存在违法违规操作情况,此类案件大多数涉 及欺诈客户,但查证难度较大,投资者面临举证难题。因此,为规范 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对证券交易代理行为 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纠纷案件,厘清法律关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交易代理 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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