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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炒股1900万与融资炒股破产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5-04 19:56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王燕平

昨天,德勤中国的资本市场服务部发布了2022年前三季度IPO市场回顾。据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约有13家中资企业在美国上市,融资额4.5亿美元,而2021年前三季度有41只新股赴美上市,融资额146.6亿美元,新股数量下滑68%,融资金额减少97%。

不过,今年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却是妖股频出,要么上市首日暴涨130倍,要么股价一天暴跌90%以上。

据德勤中国介绍,根据目前的数据和估计的数字,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按融资金额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继续位列全球新股融资排名榜的首席和第二位。香港交易所在完成一家零售公司和一家电池生产商的两宗超大型新股后,排名将跃升至第四位。

赴美上市新股数量锐减

却频频上演暴涨暴跌

8月31日,盈喜集团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发行价5美元/股,然而上市首日公司股价就突然暴涨,收盘报656.54美元,涨幅高达130倍!第二天该股又突然暴跌,收盘报30美元,跌幅达95.43%,第三、第四个交易日又分别暴跌68.03%、39.52%,收盘分别报9.59美元、5.8美元,最低到4.51美元,已把之前的涨幅全部跌光。

同花顺iFinD资料显示,盈喜集团的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公司员工126人,是一家专注于服装制造、物流服务、物业管理和转租以及防疫用品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据公司官网的介绍,盈喜集团于2000年进入纺织服装领域,并在2016年通过反向并购的方式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此次系从美国OTC市场成功转板至纳斯达克主板IPO上市。

盈喜集团此次共发行500万股普通股,股票交易代码为“ATXG”。

除了盈喜集团,小时新闻记者发现,近期在美股上市的中概股可谓妖股频出。如尚乘数科、智富融资、见知教育上市以来均出现过暴涨暴跌的现象。

7月15日,尚乘数科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一路飙升,短短13个交易日,股价从发行价7.8美元最高涨至2555.3美元,最大涨幅达326倍。以当天收盘价1679美元计算,公司总市值达3106.9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1万亿元),超越阿里巴巴,在中概股中仅次于台积电排名第二。

尚乘数科一度被市场认为是“李嘉诚概念股”,之后李嘉诚旗下长江实业撇清与尚乘数科的关系,股价很快回落,到9月6日收盘,股价为68.95美元,与一个多月前的最高点相比跌幅97.3%。

8月5日在美上市的智富融资上市首日一度暴涨超52倍,其IPO发行价为4美元,当日最高价达到235.95美元,盘中多次触发熔断。公告显示,该公司仅有9名员工。到9月6日收盘,该股报5.2美元,与上市首日最高价相比跌幅达97.8%。

8月26日,在线职业教育服务商见知教育赴美上市,发行价5美元/股。上市首日刚开盘不久,股价最高触及186.01美元,最大涨幅36倍。但随后股价快速下跌,至收盘报18.75美元,涨幅275%,到9月6日收盘股价已经破发,仅4.17美元,与上市首日最高价相比跌幅已下跌97.8%。

市场人士认为,这些冷门中概股暴涨暴跌,更多是资金的短炒行为。由于当前市场缺乏赚钱热点,一些短炒资金就挑中这些小盘股集中炒作。哪怕是股本稍大的尚乘数科,其发行的股份为1600万股ADS,上市后流通股只有1840万股,而其总股本为1.85亿,流通股占比并不高。加上今年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大幅减少,市场上投资标的少,导致这些短炒资金集中在新股上暴炒。

上交所、深交所领跑全球

全年A股IPO融资额有望超去年水平

据德勤中国的报告称,截至2022年9月30日,A股市场将有285只新股上市,融资4641亿元人民币,与2021年第三季度末时的372只新股、3698亿元融资额相比,虽然新股数量减少23%,但融资额上升26%。

在上海科创板的带动下,上交所将以114只新股约2960亿元融资额领跑全球IPO市场。深交所以140只新股、1627亿元融资额紧随其后。北交所将有31只新股上市,融资54亿元人民币。

“2019年6月推出的注册制,有助许多需要融资的科创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股票,这从2022年第三季度末,上海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新股融资总额和新股数量将超过两个主板市场可见一斑。”德勤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华东区A股上市业务主管合伙人赵海舟表示。

同花顺iFinD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止目前,A股市场共有270只新股发行(包括沪深京三市),其中创业板105只,科创板84只,沪深主板55只。

展望2022年第四季度,德勤中国分析认为,A股将会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更多刺激经济的措施将会落实。由于许多科技和创新企业继续蜂拥至上海科创板和深圳创业板上市,等候上市和等候获准上市的公司名单漫长,预计2022年A股市场的新股融资总额有望打破市场在2021年所刷下的纪录(5426亿元)。

截至目前,A股共有247家企业已经过会但尚未发行,另有接近900家企业在申请上市。因此,德勤中国资本市场服务部预计,2022年全年,科创板约有140至160家企业上市,融资额2300亿至2600亿元人民币;创业板有190至210家企业上市,融资额1900至2150亿元人民币;上海及深圳主板估计有约80至100只新股,融资约1400至1700亿元人民币。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约有50至80家企业上市,融资约100至150亿元人民币。

到2022年9月底,香港预计有47只新股上市,融资547亿港元,与2021年9月底时的73只新股、2885亿港元融资额相比,新股数量减少约36%,同时融资金额将削减81%。

不过,港交所即将推出的FINI(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预计以人民币计价股票优化“南向通”、中概股继续赴港上市,以及一些潜在的大型IPO项目,将有助刺激2022年第四季度香港新股上市的动力,全年港交所有望取得全球新股融资地排行榜的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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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走进一处商场,小吃店、奶茶店、美甲店……各种店铺整洁有致,表面上光彩夺目,实际上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许多开店的投资者非但没赚到钱,还亏损严重。

店铺,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玩乐的场所;而对于盘店的生意人来说,就是投资项目,本质上跟炒股、炒房没有多大区别。开店这种投资项目,历经的时间长,期间的许多摩擦、长期的收益不佳,都会让投资者想中途退出,及时止损。

那么,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做到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把眼睛擦亮,透过那些富丽堂皇的装修装饰,用法律的手术刀把背后的经络骨骼解构出来。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店铺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背后的市场主体或法律主体,其实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体户。

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体户,支撑它们运转的仍然是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股东关系,也可能是合伙人关系。如果是股东关系,要想中途退出,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本文篇幅有限,接下来以更常见的合伙关系为例,继续分析。

什么是合伙关系呢?

别去查法条,我们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要在这个原则统领下,几个人一起投资去做项目、干事业,无论是否签订过标准、规范的合伙协议,都可以认为是合伙关系。

说到合伙协议,在实践中,它的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在标题上,并非所有合伙协议都会出现“合伙”这两个字,更多的是用“合作”来替代;在内容上,也不是所有合伙协议都会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体现得很清楚,而如果完全体现不出来,且承诺投资回报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1]

投资者合作关系七零八乱,这就使得在小额投资当中,合伙关系更普遍,也更可能产生纠纷;相对应地,股东关系有公司法明确规定、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准入,往往更加规范。

乱不要紧,只要它是合伙关系,那就万变不离其宗!

投资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与合作伙伴达成一致意向,去投资某个项目(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各种店铺)。协议达成、款项付讫之后,投资者的主要义务可能就履行完毕了。到此为止,投资者本人是没有违约行为的(已经支付投资款)。只有确保这个前提,我们才能继续讨论如何把给出去的钱,再拿回来。

通常情况下,拿回投资款的第一条思路是:退伙。

退伙,规定在《合伙企业法》中,也可能出现在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中。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往往以协议为准。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甚至于根本没有合伙协议,又如何退伙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投资人就可以随时要求退伙。但退伙也可能导致项目损失,此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灵通的读者朋友会说:魏律师,你引用的法条过时了,现在要用《民法典》。

既然说到这里,就还要提一句,因为《民法典》2021年才生效,《民通意见》作为《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正式废除。

这一句有啥意义呢?我们发现,《民法典》的规定是有点区别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969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976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啥区别呢?《民法典》对合伙期限非常关注,一旦合伙有明确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就不能随意退伙。而如果适用《民通意见》,则无需考虑合伙期限,只需考虑对退伙有没有明确约定。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你手头的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写了期限但没写退伙,赶在2021年之前起诉要求退伙,可能更有希望获得胜诉

除此之外还需注意的是,选择通过退伙来拿回投资款必须考虑两个重要因素:项目开始多久了,资金投入多少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退伙必然经过清算。

这里的清算不一定是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清算,也不一定是法院的破产清算,但总而言之,无论是否存在企业形式的合伙,无论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只要成立了合伙关系,退伙就必须要清算。[2]

既然要清算,对谁有利,对谁不利?

当然是对刚刚投资入伙的投资者比较有利,因为清算时资金动用少、债务也不高,能够拿回来的投资款就比较可观;而对于已经投资较长时间的投资者来说,资金或许已经资本化,对外还欠了一堆债务,想要通过清算拿到投资款,恐怕是有点难度的。

鉴于此,有人就想出了第二条思路:解除协议。

合伙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无非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文的分析,更多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做文章:在合伙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是否有权退伙。

合伙关系的载体往往是协议,也就是合同。如果合同可以解除,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66条,投资者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通俗讲,也就是可以尽可能地拿回投资款,降低损失。

想要解除合伙协议,就必然要求投资者享有解除权。这就从《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这几部法律,切换到了《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所谓约定解除,就是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如果出现满足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形,其中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约定解除的前提,当然是合同有约定,具体到本文主题,那就是合伙协议(或者各种形式的合作协议)对于解除权有明确约定。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我们上文中提到的“乱”。如果一份协议连解除权都考虑到了,想必在内容上一定是比较周全的,要想脱离这份协议翻跟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所以我们要讲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就可以解除合伙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

什么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呢?实践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占据了半壁江山。比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

本院认为,现(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绿宏公司与西北工程公司等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因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而于2012年1月16日解除,因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合作内容系各方投资绿宏公司与西北工程公司等之间的上述项目,而现在合作项目已不存在,《投资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准予原告退伙,绿宏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相应投资款。[3]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并没有明确行使解除权,但其要求退还投资款,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举证质证部分均围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展开,实际上跳脱出合伙法律关系,更偏向于合同法上行使解除权的思路。

但行使解除权也并不是百发百中,在很多情况下,对方或许并没有根本违约,想要依靠行使解除权来拿回更多投资款的愿望,可能容易落空。例如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美甲店投资者要求退伙的案件中,双方围绕着被告(另一位合伙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反复争夺,最终法院仍然无法支持投资者的主张,也就导致投资者败诉。[4]

表面上,投资款就是个数字,能够拿回多少也是非常清晰的结果。但要想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多要回投资款,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非常专业的全盘分析和细节把控。在此建议投资者,投资需谨慎,多收集证据。如果发现亏损的苗头,要及时止损。但如果没有律师指点或代理,切莫草率决策,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0915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215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7776号民事判决书.

[融资炒股1900万与融资炒股破产怎么处理]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405/49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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