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宋溪/北晚新视觉网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延伸阅读
党员干部能不能在八小时外搞点“副业”?权威解答来了!
“陈树隆、周春雨等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解读时提到的这个细节,引发舆论关注。
那么,党员干部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外搞点“副业”、挣点外快?
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与陈树隆、周春雨类似,通过违规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一边当官、一边发财的,不乏其人。
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惨痛教训,为那些企图借“理财”名义圈钱的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党员干部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外搞点“副业”、挣点外快,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事实上,从道理到法理上都不难找到正确答案——
从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宗旨来说,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是职责所在,“一心不能二用”,本不该动吃着“公家饭”还要挣“私房钱”的心思。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各项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党员干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为民劳心劳力,哪来的空闲和余力去做生意、挣外快?
从党纪国法来讲,更是白纸黑字、清楚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有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基础上,增写了对违规买卖股票、信托产品、基金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有人说,“生意总要有人做,买谁的都是买”“自己挣钱改善生活,有何不可”。这种想法很有迷惑性,也非常危险。
须知,经商不是“做慈善”,动了小心思、想挣外快的党员干部,哪个不盼着将生意做大、利润做厚?
即便是自己本来没有搞腐败的想法,也难保不被别有用心者投其所好,一步步落入“围猎”的陷阱。更不用说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经商”“理财”等不过是他们搞权钱交易的幌子。
例如,有的领导干部信奉靠啥吃啥,在自己工作领域“搞批发”“当中介”;有的以经商为名“洗钱”,用接受“投资款”的方式收受贿赂;有的利用内幕消息炒股、购买金融产品,从中非法牟利……凡此种种,哪里是什么“理财有方”,分明就是权钱交易。
进一步讲,党员干部自己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就可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媒体报道江西修水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原主任丁永亮禁不住女儿“求助”,挪用公款1800万元帮其揽储,受到纪法严惩。
可见,党员干部还须管好“身边人”,不能利用职权为家属经商“站台”、提供便利,更不能搞“一家两制”、变相“敛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谋利的行为进一步划出红线。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干部要切记“权为民赋”“利为民谋”,少念个人“生意经”、多算分内“责任账”,切莫幻想权财两得。
北晚新视觉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社
偷鸡不成蚀把米。
有一家证券公司的80后客户经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帮客户盈利1141万元,收取了30万元报酬。而这位客户经理借用他人账户自己炒股,却亏损了4万元。
对该客户经理借用账户炒股的行为,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代客理财的行为处以没一罚一,两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没70万元。
日前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一“奇葩”案例公之于众。
80后客户经理代客炒股赚超千万
根据罚单披露的信息,单某是一位从业时间较长的券商员工。
早在2003年,年仅19岁的单某就加入了某大型券商南丹路营业部。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该券商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某私下接受客户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
期间,单某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额高达3675.23万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37万元。
计算下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单某,帮客户盈利1141万元。对于这次成功的代客“炒股”,单某也获得了报酬。2016年8月18日,他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根据当时的股市表现来看, 2016年A股在经历股灾后震荡回暖,走出结构性小牛市。正是借着这波上涨行情,单某的代客炒股操作才替客户赚得好收益。
自己炒股投入30万亏了4万
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盈利上千万的单某,自己炒股却并没有这么好运。
尝到赚钱的甜头后,单某开始自己炒起了股。囿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身份的限制,单某铤而走险,即通过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6月14日、15日,单某招商银行尾号2937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646账户转入29.99万元。
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某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孙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某银行账户。
两项违规行为合计被罚没70万元
对于单某的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进行了处罚。
证监会认为,其一,单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孙某某”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其二,单某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单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其次,证监会对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总体来看,证监会对单某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单某代客炒股获得的报酬为30万元,自己炒股还亏掉了4万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股民惊呆!80后客户经理帮别人炒股,不到1年大赚1100多万,自己却倒亏4万!罚单来了
编辑 吉倩倩 刘梦鸽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404/49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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