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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股票是什么和老三板股票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4-04-03 21:40

新 三 板 素 描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企业而言,登陆证券交易所称“上市”, 登陆新三板称“挂牌”。

企业需要依法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清晰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合法合规经营。并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证监会核准,否则不予以挂牌。

新三板对投资者适当性提出要求

目前新三板设置不同层级,对投资者适当性实行差异化管理。在精选层方面,要求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资产、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股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至少100万元;创新层对应的金额要求最少150万元;基础层对应金额最少200万元。个人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或相关的专业背景。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

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主 板

主板又分为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其中上交所主板市场公司股票代码以60开头,而深交所主板市场公司股票代码以000开头。主板主要定位于为大型蓝筹提供融资服务。

中小板

中小板主要是服务于中型稳定发展的企业,但是未达到主板要求的企业,也是深圳交易所的一个板块。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创业板

创业板自从2009年诞生以来,以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创业板是股票代码以300开头的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科创板

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688开头。

新三板

新三板,由于合格投资者门槛较高,把很多人挡在了门外,主要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新三板股票代码一般以43或8开头。

新三板投资价值

历经7年的快速发展,新三板已成长为拥有近9000家挂牌公司的海量市场,多数挂牌公司业绩良好,经营稳健,不少企业还是所在细分行业的龙头,相当数量公司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新经济公司,整体来看,新三板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据统计,目前新三板净利润大于3000万元的公司,约占市场的10%,此类公司经营业绩较为稳定,具备较强的外部融资需求和能力;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公司,占比约为20%,此类公司成长性显著,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约为20%。

联合出品: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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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2017年12月22日,在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中关于协议转让部分,曾明确,协议转让不仅有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还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其中盘后协议转让的门槛为10万股或成交金额100万元,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则用于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但对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细则,当时,股转公司表示,将“另行制定”。

今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规则终于“浮出水面”。

6月1日,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约定,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1.

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

2.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

按照挂牌公司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5.

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6.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暂行办法约定,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无收盘价的,应当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而这与盘后协议转让的价格约定有所差异:

对于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股转系统表示,《暂行办法》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可以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股东间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以及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等五种情形。二是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对转让价格、股份性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三是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的职责分工及与转让双方的权责关系。四是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与对相关申请材料的要求。

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股权结构看,新三板市场股权转让需求更为多元,除普通的二级市场交易型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外,收购、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大额定向转让需求也占到相当份额。针对此类不宜通过或无法通过交易系统完成的协议转让需求,为给市场相关主体提供适宜的实现途径,支持企业合理的资本运作需求,亦是为避免相关转让行为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冲击,在充分考虑了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后,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暂行办法》,为其提供更为适宜的实现途径。

股转系统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及时弥补了新三板线下协议转让的制度空白,丰富了市场的转让方式,是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投资者可利用更为多元的渠道灵活、高效地完成转让,同时维护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相关转让行为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冲击。

本文源自犀牛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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