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意义不一般。
李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炒股。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他人,并由他人操作李某的账户进行交易。
上海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最终李某对罚款5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自己股票账户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此前也有按照新证券法对股票账户出借人处罚的案例,但是是司法判决。此前更多的是,只对股票账户借入方进行处罚,而并不处罚出借人。
股票账户借给他人炒股,被罚5万元
上海证监局近日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在另一份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也对李某账户的借入方进行了处罚。
此前主要处罚账户的借入方
一直以来,监管行政处罚较多的是对账户借入方的处罚,且以机构为主,处罚账户借入方尤其是对个人的处罚目前是第一例。
目前已公开的,对股票账户借入方的处罚很多。
2020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当时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瑞储能”)也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根据新证券法条款,被罚20万元。
今年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创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
广东证监局表示,嘉创基金上述行为违反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新老证券法对出借账户的规定不同
1.9亿A股股民注意了!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给他人的处罚,做了与此前版本不一样的规定。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修订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也就是说,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现在,个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是违法的,普通的散户投资者需要注意这一点。
所以以前处罚法人机构借用他人账户,现在不仅处罚法人机构借用他人账户,个人出借自己账户也会被处罚。
司法已根据新证券法判了,出借账户要担责
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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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内幕信息交易案裁判文书,一对虽离婚对外仍以夫妻名义活动的男女,利用国网节能公司借壳上市的信息,交易涪陵电力股票,结果不仅亏损9万余元,还被罚款15万元,这对男女亦双双获刑五年。
该案中,被告人王芳时任国网节能财务资产部主任。被告人李耀虽曾与王芳登记离婚,但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参加同事聚会,共同探亲、出行旅游,二人在经济、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联系,李耀属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芳关系密切的人员。
借内幕信息炒股
11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王芳、李耀内幕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2014年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节能)的总经理郭某为实现公司资产证券化,安排时任国网节能财务资产部主任的被告人王芳联系券商提供咨询,王芳通过被告人李耀介绍了中信证券工作人员季某。
2015年3月至9月,季某及其下属刘某向国网节能提供了多种上市方案,推荐借壳上市,筛选出国家电网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壳资源。国网节能其后选定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壳上市的对象。其间,王芳多次参与商谈借壳涪陵电力事宜。
2016年2月25日,涪陵电力发布与国网节能重组的公告。经证监会认定,该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法院审理查明,在敏感期内的2015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芳、李耀以夫妻名义与国网节能办公室主任樊某聚餐;11月12日,李耀向其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转入人民币200万元,后于当日9时34分至38分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7.42万股,成交金额199.79万余元;12月29日8时21分王芳拨打李耀电话,8时40分李耀给王芳回电话,9时31分李耀将其通过焦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建研集团股票亏本清仓,9时34分至37分买入涪陵电力股票6.91万股,成交金额212.61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涪陵电力股票成交金额共计412.4万余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芳、李耀被抓获归案。
亏损9万余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7年8月24日,重庆证监局已对李耀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讽刺的是,即便有内幕信息,但李耀在操作涪陵电力股票的交易中亏损了。重庆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核算,扣除交易税费,李耀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涪陵电力”股票亏损9.29万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李耀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9月11日开立,之后无任何交易,但在李耀和王芳、樊某聚餐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12日一早,突击转入200万元资金,并在当天早上股市开市后10分钟内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交易心态非常急迫和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见面时点高度吻合。2015年12月29日李耀和王芳有联络接触,随后“焦某”证券账户在早上股市开市后10分钟内清空其他股票(亏损卖出全部建研集团股票),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交易时点与李耀和王芳之间当天早上8点21分和8点40分的通话联系高度匹配。
据上,重庆证监局认为,焦某证券账户上述两次买入“涪陵电力”股票的意愿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李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重庆证监局对李耀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李耀处以15万元罚款。
虽登记离婚,对外仍以夫妻名义活动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这起内幕交易案后,还有一段颇为“狗血”的婚姻关系。
证人李某(李耀弟弟)、杨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底,杨某再次怀孕。因李耀一直没有孩子,李某问李耀想不想要这个孩子,李耀说想要。为解决孩子户口及身份问题,李耀和李某商量,李某和杨某、李耀和王芳分别办理离婚,李耀和杨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孩子出生后被李耀带回北京抚养。
北京二中院一审查明,虽然李耀和王芳商议后登记离婚,但王芳在李耀交易涪陵电力股票前后,多次为李耀归还信用卡,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参加同事聚会,共同探亲、出行旅游,王芳以母亲身份帮忙照顾孩子。综上事实,北京二中院认为,李耀与王芳虽登记离婚,但在经济、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联系,李耀属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芳关系密切的人员。
北京二中院认为,李耀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相关股票,成交金额共计41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王芳知晓李耀炒股并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工作,仍向李耀泄漏内幕信息,能够预见其行为将导致李耀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二人虽登记离婚,但在经济、生活上保持密切联系,不再是截然分明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关系,而是形成共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合意,对王芳也应按照内幕交易罪定罪惩处。
2019年12月23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王芳、李耀犯内幕交易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芳、李耀均提起上诉。其中,李耀辩护律师称,李耀已受行政处罚又受刑事处罚,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等。
但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李耀、王芳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决定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且已执行,一审判决已依法折抵二人所判罚金刑,并未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
2020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驳回了王芳、李耀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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