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震荡基本结束 周四迎来小波冲刺
1、周三上证指数继续维持震荡符合预期,3610线没有实质跌穿,维持小震荡格局。尾盘收红,做出小阳线。创业板强势,次新股呈现暴拉行情,这是次新股行情连续大涨后第一次集体行为的高潮,整个板块近四分之一个股涨停。从涨幅榜来看,炒作的主线显然转换为高送转预期的个股。其他如虚拟现实线上的电子股及相关概念继续大热,几个龙头连续一字板,游资追逐甚烈。并且已经被市场挖掘蔓延到沾边的概念股身上,收到涨停板的相类似个股有十几只之多,还不算大阳线的。健康中国等概念也非常活跃。券商拉升尾盘,两市小幅缩量。
2、从操盘技术角度讲,震荡基本结束,转化新的一小波冲刺行情,关注3690线的压力。最终关注3720一线。下线3610基本确立,可以不设,可以从3610提升到3640作为换挡线。
3、消息面,国务院拟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拉动消费;力促医养融合,养老医疗概念迎来新的拉升动力;工信部审议通过数控机床 专项“十三五 ”实施计划;上交所战略新兴板方案初拟:优先主板排队企业;巨人网络131亿元借壳世纪游轮回归,再度提升网游关注度,昨日多只网游概念已经热度预演了。产业动态中,动力锂电池全年投资破千亿,足见锂电池之热度。现在还是以核心个股为主,还有一段沾边就挖的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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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破解版同花顺软件 获利3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账号向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268元/月。
购买后,喻某在购物平台上开设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80000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1/10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余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25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11/4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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