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市场上都有哪些经典的炒股理论,以及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世界上大部分道理,思想层面是相通的,你比如,事物的发展规律是变化的,向上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向相反的阶段运行。你比如,人需要克制欲望,因为欲望本身没有错,但是欲望越来越无度,人最终就会被欲望反噬。
炒股也是,之前曾经都是看什么巴菲特思想、波浪理论、量价结合,后来还有什么趋势交易等等,后来我发现,其实这些思想和原则,在毛泽东思想中其实就有,如果一些基本的道理,所有的经典书籍都在反复提及,那这个道理一定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
所以世界上没有什么新鲜事,炒股,你看中国人自己的写的书,其实就够了,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如果你能够认真阅读,反复思考,炒股这门生意还是可以稳定获利的。毛泽东思想的几个基本原则也是适用于股票操作的,第一个原则就是保住本金。首先我们要理解炒股的目的一定是为了实现本金的再盈利。但是很多人给做反了,不停的本金亏损,却不自知。他永远没有理解保存本金的重要性。毛泽东思想说一切军事行动的指导原则:“尽可能地保存自己的力量,消灭敌人的力量”这里的自己的力量就是保存本金,等股票行情来了,你才有机会部署这场本金保卫战,只有保住了本金,你才有可能盈利,这永远是炒股的第一原则。
其次是买卖股票的其他原则,你比如精买粗卖原则,我们日常买一台电视,是会上淘宝、京东甚至实体店,货比三家的。但是很多人买入一个股票的判断是特别随意的,买他的主要判断就是因为其他人说这个股票好,有消息说这个股票会涨,从来不会自己做判断,或者静下心来货比三家,你扪心自问,你仔细研究过的股票和随意买入的股票,到底那个更容易给你带来盈利?
那什么是出卖呢?有人说,会买的是土地,会卖的才是师傅,所以如何卖实际上是比买入更困难的,但是你应该掌握一个原则,就是绝对不是因为亏损才卖,除非是公司确实因为基本面出了极大的问题,这才考虑到割肉,只要是盈利,什么时候卖,都是可以的,因为只要是盈利,卖出只是挣多挣少而已。特别是你炒股炒时间久了以后,你会发现,突然一个股票让你盈利百分之20-30时,你不卖出,他就会很快回调。所以卖出需要你自己制定一个标准,是盈利百分之10还是百分之20,这取决于你的操作风格,你要问你到底是短期持股,还是长线持有,如果是长线持有,如果不翻倍,你根本就不用考虑卖出。
还有控仓原则,这个和第一个原则是呼应的,控仓的目的是保住本金,在战争或者机会来临时,你永远是主动的退出战场和增加仓位,而不是因为大盘或者个股大跌而因为满仓而被动的承受下跌或者无法补仓的痛苦,你扪心自问,在你一半仓位时,面临大盘调整,个股下跌你是不是感觉更加的从容,对个股的亏损,心理波动更小。我们是来股票市场来用本金盈利的,不是来拼命的,这里只是你人生的一个方面而已,但是很多人却把这里搞成了真正的战场,满仓,加倍杠杆的干一只股票,谁能知道明天的太阳是否会升起呢?
最后一个原则就是,与趋势为伍,与强者为伍。何叫趋势,趋势就是股票市场的方向,如果大多数个股大方向股向上,那向上就是趋势,向上的股票就是强者,反之。买卖股票应该在趋势向上时,出手买入股票市场上的强者。股票市场上你能够挣到钱,绝对不是因为你的技术有多牛B,你能够挣到钱,绝对是因为你的操作方向和市场的趋势是一致的,所以市场为了回馈你,给你的奖励。
你可以扪心自问,是不是大盘向上或者个股向上时,你更容易挣到钱,那真的是你的能力吗?你是因为你跟随了市场的方向,所以挣钱就显的很轻松,没有压力了,你在趋势向下时,你在试试,是不是抄底买入,还有底。作为一名普通炒股人,你没有六块屏幕,你也没有机构和专业炒股人的那种盘感,你更没有认真学习过各种理论,你有的只有一个本金少,船小好调头而已。这种情况下,你只要跟随趋势,那向上的趋势洪流自然可以带上你这只小船快速向上。因为趋势的形成是万千个你这样的人和机构一起作用的结果,你这几万元钱,这个时候不跟大部队走,还要往回走,你不死谁死?
由于下雨,在家喝茶看书,于是从刚看过几本股票书籍中摘抄了12条分享给大家,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启发!
1、股市永远是心理和资金的博弈场所,没有好的心态,没有资金保护意识,必然要在股市中惨败。
2、股市里面没有专家,只有输家和赢家。专家也未必是赢家,不是专家也未必是输家。
3、大盘分析固然重要,但我们买卖的是个股,我们不能买大盘。因此,少花点时间分析和讨论大盘,多花点时间了解自己买的公司,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了解公司的股东情况,了解股票的技术面,了解股票有哪些机构参与……这些直接关乎到我们盈亏的事情,才是最重要的。
4、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部分都是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是色盲,就能看到红绿灯,然而悲哀的是很多人都“视而不见”;股市中大部分亏损不是因为技术不过关,而是因为不遵守纪律,给自己定的止损位和止盈位多半是形同虚设。
5、风险是涨出来的,机会是跌出来的。股市里也存在物极必反的道理,因此,按照这个理论,我们可以理性地在大涨后退出,在大跌后抢进。逆向思维,是股市中一个非常有用的思维。我们要知道,股市是反人性的。
6、“忍不住买股票,舍不得卖股票”是我们散户亏钱的最大原因。我们散户在资金量方面、消息渠道方面、研究分析方面、人脉关系方面都比不上机构,那么我们只能完善自己——买股票之前忍一忍,卖股票的时候果断一些,“贪”和“怕”是股市最锋利的两把尖刀。
7、任何时候都不要依赖别人,股市里最可靠的是自己。与其为机构折腰,不如自己好好去学习研究,完善自己。
8、会买的是徒弟,会卖的是师父,会空仓的是师爷。
9、不要盲目学太多的分析方法,因为盲目地学习只会让我们丧失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知道了什么是黄金分割,什么是波浪理论,知道怎样看报表,知道了分析市场消息,却容易忘掉“止损保命”这个最基本的原则。
10、股市严格来说就是一个大赌场,只不过被国家允许罢了。那么对于我们这些股民来说,既然进了股市这个赌场,愿赌就要服输,股市赚钱亏钱很正常,最重要的是不要把自己的心态给弄坏了。大部分赌徒就是因为心态变坏,从而陷入不断亏钱的恶性循环。
11、散户的实力是无法和机构比的,因此,我们需要灵活作战。第一,我们要用游击战,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第二,我们要用持久战,盯住一只股票后,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只股票每一年都会有一到两次主升浪,只要能抓住主升浪,赚钱不是难事。
12,我们对于陌生的东西总是充满好奇,所以总是频繁换股;然而陌生的东西充满着未知的风险,很多个股我们都不知道它们是属于哪个行业,不知道是否已经是高位,不知道上涨背后的原因,就盲目买进,结果损失惨重。因此,频繁换股是不可取的,频繁换股增加了我们对于股市的陌生感,频繁换股的结局是“一买就跌,一卖就涨”,而且错过主升浪,频繁换股是我们亏损的最大原因之一。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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