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19-048
转债代码:128034 转债简称:江银转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江阴银行与江阴农业农村局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乡村振兴龙头示范点建设、构建“三资”智慧监管平台、打造“整村授信”工程,建立了“点”“线”“面”结合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数字化赋能,完善民生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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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充分发挥网点辐射范围大、智能服务终端分布广、手机银行覆盖多的优势,将近百项政务服务事项“搬”进网点、“融”入机具,拓展了政务服务受理渠道,构建了“跨系统、多点化、一站式”的便民服务新模式。在江阴银行“政银通办”服务专区,办事群众既可通过银行STM智能机具自助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不动产等118项高频业务,也可通过人工窗口办理市场准入、公积金提取、企业社保开户、医保参保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20多项政务服务事项。此外,通过该行手机银行政务服务网上申报功能,可以实现33个市级部门、1118项业务,18个镇街园区、713项业务网上申报。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文)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应当承诺:① 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 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13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上述承诺,732名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中除1名外均已签署上述承诺(该名内部职工股东持股数为10.22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1%)。
1、本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本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本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光大证券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4年2月11日本行第四届第12次董事会和2014年3月4日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行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原则: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2、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3、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行于2016年2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账面未分配利润视实际情况可对老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公开发行股票后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主要风险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6年1-3月本行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0.0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5年同期相比下降11.09%。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状况稳定,主要业务、财务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经营活动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本行2016年1-3月份经营状况稳定,相对同行不存在异常。
五、2016年上半年及全年业绩变动预计
本行预计2016年度1-6月营业收入在120,000万元-111,000万元之间,净利润在37,500万元-35,000万元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在37,500万元-35,000万元之间,即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为3%-10%之间。(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即期回报变动趋势及填补措施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概况
二、本行历史沿革
本行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系由江阴市辖内7家法人单位、807名原江阴农联社职工、609名社会自然人共同发起,在承继原江阴农联社资产、负债的基础上设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本行成立时的注册名称为“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18.1万元,其中,7家法人单位入股2,000万元,807名职工入股2,446万元,609名社会自然人入股5,572.1万元。本行成立时主要从事存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和票据贴现等银行业务。2005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本行更名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月,本行注册资本增加至24,631.845万元;2006年7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52,021.3985万元;2008年6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62,425.6782万元。2009年6月本行的注册资本增至68,668.2456万元。2010年5月,本行的注册资本增至75,535.0534万元。2010年12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113,302.546万元。2013年6月,本行注册资本增至124,632.7495万元,截至2015年7月1日,本行注册资本为155,790.8847万元。
1、更名
2、经营范围的变更
3、本行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变化情况
2004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等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本行以不良贷款7,700万元置换中央银行专项票据7,700万元。
2006年10月,本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交了关于申请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请示;2006年12月7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向本行兑付了央行专项票据本金,共计人民币7,700万元。
三、有关股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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