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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6 06:31

该人士称,超日太阳遗留了一系列历史问题,债务、诉讼等如今全由协鑫集成负责,其实,该公司一直在替超日太阳“背锅”。江苏省高院宣判的系列纠纷案件均发生在2013年之前的,对于这些案件,该公司都积极应诉,只要判决生效的,肯定会担起承认责任。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公司收购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达到超日公司2011年净资产的12.69%,但其未披露上述交易。

截止2011年末,超日公司还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收购五家境外公司,实际出资额4.95亿元,占该公司2010年总资产的11.08%。后来,又把这5家境外公司委托给境外公司代管,可是,超日公司未及时披露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管理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超日公司还虚报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亿元,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相关判决书显示,一年多的时间里,超日太阳的股价由13元左右(2011年12月29日),一路下跌。在证监会2013年1月23日下达调查通知书后的一周里,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只有4.34元。

江苏协鑫等9家投资人出资19.6亿元用于超日太阳重整,使原超日太阳恢复了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后更名为协鑫集成,于2015年8月正式恢复上市。

协鑫能科表示,当前及未来,算力就是生产力,推动算力与数字能源联姻,将实现产业价值链几何倍增式的跃升,助力企业拥抱AGI时代的巨大市场。此次增资,是顺应数字经济浪潮,变电力为算力,步入数字能源算力融合新赛道,双方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资扩股,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协鑫集团又是倡议增持又是承诺兜底,但其实自身资金也颇为紧张。

超日太阳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之前,超日太阳已经破产重整。

而市场对硅料、硅片的“恐慌”也表现在频现的大单上。本周业内再现90亿大单。

从资金面来看,在跌停的24日、25日,协鑫集成都登上了龙虎榜,机构和游资也是齐齐现身。

制图:21世纪经济报道

 

*ST集成: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一、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

2014年10月25日,管理人发布《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1)。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4年10月31日,管理人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上海一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14年10月29日,管理人收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35)。公司收到管理人转来的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上海一中院对管理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权益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32)。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申请办理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843,520,000股增加至2,523,520,000股。相应转增股份直接登记至公司管理人专用证券账户,原股东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相应调整。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除权除息日:2014年12月22日。

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认购原超日太阳资本公积转增股份530,000,000股。本次股份认购完成后,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原超日太阳的比例增加到21.00%,成为原超日太阳第一大股东。

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重整计划》,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受让原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30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11.89%;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原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24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9.51%;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原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22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8.72%;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原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15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5.94%。

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开禄、倪娜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倪开禄持有原超日太阳315,278,848股股份,占总股份的37.38%;倪娜持有原超日太阳54,952,704股股份,占总股份的6.51%。本次权益变动后,倪开禄仍持有原超日太阳315,278,848股股份,占总股份的12.49%;倪娜仍持有原超日太阳54,952,704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18%。

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总股本、控股股东等情况已发生变更,公司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近日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2,35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舒桦,其余信息未作变更。

四、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情况

五、签订重大合同情况

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七、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2015年4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9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倪开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对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4.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以及相关独立董事两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当事人倪开禄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倪开禄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陶然、朱栋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额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陶然、朱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八、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2015年5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263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2,682,250,505.2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94,316,249.9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33,875,864.8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5,941,609.49元;201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23,965,554.5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323,965,554.57元;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2,699,278,484.08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并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2015年5月4日,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九、其他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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