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持”广泛存在于债券交易市场,债券代持双方往往通过协议进行一系列交易安排,让实际持有人仍承担标的债券的收益及风险,代持方获取一定收益。从债券实际持有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债券代持达到合规、融资等目的;从代持方的角度来看,无论标的债券表现如何,都可以获得固定收益或者达到互换代持的目的,但是随着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神话,在债券违约越来越频繁的市场环境下,债券代持引发的法律纠纷开始浮出水面。
据经济观察网证实,一行三会发布302号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此项通知旨在整顿债市代持、高杠杆等乱象,严禁线下交易,控制杠杆率,要求全程留痕控风险。类似2016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的问题在新规下将无处遁形。从经济观察网发布出来的通知条款来看,流动性、杠杆率、风险监管等指标将作为今后监管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对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公募、私募都设置了债券正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
“因为债市是场外交易,所以存在一些价格‘输送’空间,这也让表外代持的损益难以真实反映在报表中。”西南一家上市券商合规部人士指出。
除了产品滞后限制外,买断式回购被线下“代持”运作的另个一原因在于其会计处理的模糊性。根据我们的调查,在银发〔2014〕127号文下发之前,银监会办公厅曾经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即银监办发〔2004〕347号文,对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了界定。尽管如此,有关买断式回购到底是应当当做是买断(卖断)进行资本转出处理,还是依照回购的业务实质继续计提资本,市场存在分歧,也因此进一步刺激了可以规避该类问题的“代持”业务。从形式上看,买断式回购包括了回购+所有权转移两个基本事实。因此,金融市场实务中,有意见认为可以按现券交易与资金交易两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现券交易中,即将债券买断式回购当做买断(卖断)+回购两次现货交易流程,在会计处理中实质上以两次卖断处理,从而实现资产出表。资金交易方式下,则将买断式回购当成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其会计处理为回购,不能实现资产出表。两种会计处理的模糊性,再加上法律关系、税收政策的差异间接导致了部分金融机构利用线下代持来回避争议。我们认为,如果结合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的条款、银发〔2014〕127号文以及最新颁布的银发〔2017〕302号文等,买断式回购之前做出表处理是违规的。实际上,如果单纯的考虑“买断式回购”这一词组的偏正属性,其中心语是“回购”,“买断”只是其修饰。因此,把这一品种当做是出表的处理仍然是不合规的。
近日,一行三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对线下组合式代持交易以及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会计科目设置进行规范,试图将其纳入监管正轨,以了解债券市场真实的规模、杠杆、集中度水平。这一思路,是2014年以来,整治金融乱象、降低市场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促使其回归本源的又一次深层次体现,也是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具体落实。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科学评估302号文产生的影响,需要对卖断+回购等组合模式的业务套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审宣判后,西城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赃物处理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遂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抗诉。
监管指出,在浙商证券资管的一些曾遭遇流动性风险的产品中,持有低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接近70%;此外开源证券自营、新沃基金专户的杠杆倍数一度超过20倍。
本文源自经济晓说
(一)协议是否有效?
而另一种形式则是“代持”。一般是大型金融机构负责债券交易的工作人员将本机构的债券,以现券交易的方式卖给农信社、城商行等机构,待后者持有一段时间、债券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后,再指令这些机构将债券以买入价格加上持有期的资金成本卖给丙类户,丙类户市价抛出后即赚取了债券上涨部分的价差。
事实上,这只是国融证券去年底乱象曝出后接受监管处理的延续。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为了降低新措施对市场的影响,监管部门对此作了过渡期安排,时间最长可达1年;但在过渡期之后仍不达标,机构则将受到惩罚,比如,不得新开展所有的债券交易。
那么金融机构又是如何“暗渡陈仓”向丙类户输送利益的呢?据新华社此前的报道,这其中一般有两种路径,较为简单的一种是将本机构持有的债券直接或间接低价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丙类户则以市价抛出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谢某某、冯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王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谢某某、冯某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5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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