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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协议书(溢价增资扩股协议)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工商变更手续时使用。

3) 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

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联系人: 【 】

甲方承诺在乙方完成出资后 日内办理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公司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尽快正式确认乙方的股东地位。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手续办理工作。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工商变更手续时使用。

联系人: 【 】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授权代表人(签名):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王大民、王艳丽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7)赣民终161号

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1.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168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6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 增资扩股协议中不同增资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在增资扩股融资实践中,增资扩股融资分为“平价增资”“溢价增资”和“折价增资”三种情况。具体的财税处理如下:

投资人在下轮融资完成时经调整而持有的股权比例=下轮融资完成前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人民币[ ]万元/下轮融资估值)。

注册资本为: 万元

注册资本(元)

注册资本为: 万元

甲方:

此次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签字: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身份证号[ ]。

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溢价增资协议书(溢价增资扩股协议)]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06/3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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