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问题_股票知识问答_股票黑马推荐_问股网_在线诊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溢价增资法条(溢价增资的会计处理)

【答疑解惑】公司创始股东获得因投资者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当缴税立法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争议。

郭建钊律师解析

如上可看出,增资扩股属于股权的原始取得,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因此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主要区别在于:

综合以上诸点,股东行使先缴权应当以具备行使条件为前提,行权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明确表示行使先缴权的意思,股东向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该合意通常反映在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之中,也可能体现为股东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增资协议。法律并未规定增资认缴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除非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的约定对增资认缴协议的形式另有规定,上述合意形成后,股东与公司之间即成立增资认缴协议或合同。[42]

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的《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股票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且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

答: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美国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美国税法将这种情况界定为以财产换取股份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课税模式下,以财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即换取公司股份,如果出资时财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应就差额课征出资人的所得税。这是一般处理原则。为了不妨碍投资,美国税法第351节规定,如果出资人出资后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税法允许出资人作不确认所得处理,被投资企业承继原出资人持有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这一例外规定背后的逻辑是:投资的形式改变了,但投资的实质没有变。所以,对这类出资行为,暂时不予征税,作延迟征税处理。

(2)甲2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私募投资机构,基于PE投资逻辑、操作惯例及与企业家的对赌安排,一般会对目标公司进行了估值定价,这导致私募投资机构认缴目标公司定向增资时,往往以溢价方式认购认缴。举例,投资机构以每股三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500万股,投资款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列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资本公积来源,即来自股票溢价发行(股权溢价认缴)造成的。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运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与私募投资机构入股时的估值预测不符,净利润指标未能到达估值预期,那么就涉及到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如何向私募投资机构补偿问题?本文主要讨论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没有更多银行存款情况下,上述高额的资本公积金,能否根据估值调整退还给私募投资机构?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8]同上注。

[溢价增资法条(溢价增资的会计处理)]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06/32543.html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