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多存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资本(以下简称“送转股”)的行为,这其中哪些需要交税,哪些又不用交税?本文梳理相关政策,通过对税法的分析统一规范涉及到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为便于大家理解,我们按照“实施送转股的企业类型”(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性质”(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股东)两个维度分别进行阐述。
进项税=0
资本公积金在金额上则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在来源上也相对比较多样,它可以来源于投资者的额外投入,也可以来源于除投资者之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如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和规范、公司增融资法律实务、公司设立和解散以及重整和破产清算、与公司法相关联的纠纷处理(如公司僵局、股东权益冲突、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纠纷等)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提及有控股股东可指定的作为回购投资者所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方。发行人不存在作为合同一方承担义务的情形。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应注意: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从以上法规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如果发行人作为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则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发行人收到对赌方的投资款,如果上市不成功需要归还给对赌方,所以不能将收到的投资款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处理,而是应按照收到一笔借款处理。
总结一下:
那么对同样性质的事项或者行为应遵从一致的逻辑进行解释,不应因为股东类型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那么应该如何克服这一障碍,顺利吃上天鹅肉呢?针对无票溢价过高的问题,我在这里提供一大利器,那便是“利润倾斜分配”,字面上很好理解,那就是项目净利润采取不平衡分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中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05/3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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