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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持协议(债券代持业务)

2010年,A公司成立,股东有方先生和李小姐等三人,后A公司因债权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A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方先生等人抽逃出资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追加方先生为被执行人。

其后,方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其并非A公司股东,方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仅系帮他人代持股权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代持,如果本身不合法合规,即使签定了代持协议也不会被法律所保护,无论对代持人还是被代持人都存在极大的风险,应该避免。

显明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股权代持一定要保持对代持人财务状况的关注,如果代持人存在财务风险,需要及时更换代持人。

 

2014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依据本案二审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0号生效民事判决,依法冻结了河南三力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股权。

涉及股权代持争议的主要纠纷类型包括:

上述报告指出,由于经历了一年多的债市调整,市场的杠杆率都已经明显降低,即使券商自营杠杆率偏高,但也降至接近302号文规定的上限。同时302号文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为了达标降杠杆带来的债市抛压有限。

B、股东会投票需求

王健表示,302号文下发前,债券代持都是线下口头约定,或者说没有正式签条文协议,债券代持很容易造成利益输送。

当代持人出现无法偿还的债务时,其名下代持的股份可能被执法机关作为其财产而被查封及强制执行。另外,当代持人离婚或者离世时,其代持股份也可能成为离婚分割或遗产继承的一部分,被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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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530号民事判决。

 

规 范 精 要

进一步规范回购及远期交易,从源头上禁止债券代持。《通知》严禁任何线下交易,要求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通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必须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杜绝了通过卖出回购的方式将资产出表的可能。同时,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需要将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这大大提高了债券代持方的持有成本。

[债权代持协议(债券代持业务)]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2305/30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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