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分为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分包业务两种情况,只要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实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要控制发包业务差额征税中的财税法风险,必须实施法务管控、财务管控和税务管控。
(一)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法务管控
1、专业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保持一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依据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方承包下的工程不允许再进行分包,则总承包方就不可以与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今后发包方将给总承包方处以罚款,收取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2)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基于此规定,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2、劳务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清包工分包合同的两种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2)建筑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不能签订违法分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某一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3)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不可以签订违法转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规定:“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基于此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4)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三种合法性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专业作业劳务承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是违法分包行为。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建筑企业分包款差额扣除征税的税务管控
1、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2、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以上税收政策只强调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预缴增值税”的主体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只要以上四个主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在预缴增值税时,都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发生分包行为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而不仅仅指建筑总分包之间。
3、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二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
三是发包方必须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而且必须向分包方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第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不同的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不同的省、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在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第四,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应提供的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5、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是指:发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全部价款”的范围
“全部价款”包括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特别要提醒的是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则分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9%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该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因此,分包方给发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发包方都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材料款和服务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财务管控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案例分析: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情况下的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票据开具
(一)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分包工程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3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8.74
工程完工,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贷:合同履约成本 917.4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3、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
作者:肖太寿
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分为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分包业务两种情况,只要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实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要控制发包业务差额征税中的的财税法风险,必须实施法务管控、财务管控和税务管控。
(一)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法务管控
1、专业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保持一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依据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方承包下的工程不允许再进行分包,则总承包方就不可以与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今后发包方将给总承包方处以罚款,收取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2)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基于此规定,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2、劳务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清包工分包合同的两种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2)建筑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不能签订违法分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某一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3)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不可以签订违法转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规定:“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基于此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4)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三种合法性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专业作业劳务承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是违法分包行为。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建筑企业分包款差额扣除征税的税务管控
1、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2、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以上税收政策只强调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预缴增值税”的主体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只要以上四个主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在预缴增值税时,都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发生分包行为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而不仅仅指建筑总分包之间。
3、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二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
三是发包方必须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而且必须向分包方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第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不同的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不同的省、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在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第四,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应提供的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5、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是指:发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全部价款”的范围
“全部价款”包括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特别要提醒的是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则分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9%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该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因此,分包方给发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发包方都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材料款和服务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财务管控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已改为“合同履约成本”,下同】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情况下的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票据开具】
(一)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分包工程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3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8.74
工程完工,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贷:合同履约成本 917.4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3、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
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
文章来源:肖太寿工作室
众所周知,我国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款,无论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属于我国税款的组成部分。在这之中看起来与老百姓无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实际上也和消费者脱不了关系。
知名公司腾讯纳税额199亿,华为纳税903亿,但这些税款和我国第一“纳税大户”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那么我国第一“纳税大户”究竟是哪个公司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腾讯纳税额达到199亿元,可以说与消费者脱不了关系,为什么呢?就按企业所得税来说,判定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基本就是企业每年的盈利额。
这些盈利额大部分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购买腾讯公司商品的时候无形之中就缴纳了这笔税款。换成增值税也是一样的,只不过对于不同种类的公司有着不同的税率标准罢了。
腾讯公司能达到199亿元的税款,也足以证明近几年来腾讯公司的发展是多么如日中天。熟悉互联网行业的朋友们一定知道,截至目前腾讯是唯一一家利润值达到2000亿元的民营企业,腾讯的利润甚至已经超过了中国银行,一天的利润就能达到5亿元以上。
不过对于腾讯纳税额为199亿元的现状让很多人疑惑,毕竟腾讯的老对头阿里巴巴在利润1500亿元的前提下缴纳了507亿元的税款。而利润高达2000亿元的腾讯为何只用缴纳199亿元的税款呢?
要知道腾讯的用户可是覆盖了各个年龄层的,毕竟腾讯旗下有着微信、QQ、腾讯视频、王者荣耀这样的“全民软件”。因此腾讯的高利润不足为奇,不过高利润往往伴随着高税收,腾讯为何能成为例外呢?
1.腾讯享有税收优惠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腾讯属于互联网科技公司,其实在腾讯旗下的每一个平台都需要技术的支持。对于这样的公司自然是需要很多资金支持其创新开发出更好的产品。
除此之外这样的科技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科技创新贡献了力量,例如微信与QQ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腾讯也享受了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的税款自然也就比较少。
2.腾讯注册地在开曼群岛
提到开曼群岛大家一定很陌生,其实我国许多互联网企业注册地都是开曼群岛。为什么呢?因为开曼群岛是业内的“避税天堂”。早在1978年开曼群岛就发布了免税政策,永久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不仅是对个人,对企业也是一样,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大企业都在开曼群岛注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提到中国手机品牌很多人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就是华为,毕竟华为这个民营500强企业对于我国的发展可以说是做出了不少贡献。因此凭借着自身的知名度与国民度华为近几年的销量也是只增不减,缴纳的税款也是排在前几位。
2021年民营企业华为的收入额度超过了6000亿元,当年的纳税额也达到了903亿元。这个数字让许多民营企业都望尘莫及,不过华为却并不是我国第一“纳税大户”,那么“纳税大户”的名头究竟花落谁家了呢?
除了华为外很多人都猜测我国第一“纳税大户”将会是中石油与中石化。毕竟随着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以及油价的上升,这两家国有企业的税收也会不断攀升。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我国第一“纳税大户”是一家“忠实客户”非常多的公司,那就是中国烟草。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中国烟草的利润是出了名的高,毕竟一款普通的香烟售卖价格是远远高于成本价格的。
至于为何售卖价格如此高,原因就是利润的绝大部分都是税收。可即便是烟草是低成本高售价的产品,吸烟人群还是对其趋之若鹜。毕竟对于他们来说烟草就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仅仅是2021年,中国烟草的纳税额就高达1.2万亿元。
这样的数字甚至超过了许多企业一年的利润,由此可见中国烟草的税款有多高。也正是因为高税款,中国烟草也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不少贡献。
纳税是每个合法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除了企业之外公民也是纳税的主要主体。纳税的意义不仅仅是充实国家税收,更重要的是在我国需要建设的时候有充足的资金。
这样一来才能给我国人民更好的生存环境,这也是为何人们总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在您的印象中中国还有哪些知名企业是“纳税大户”呢?欢迎在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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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今天和大家在一起探讨这个话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能说是避税,换一种说法,称为节税。税收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都应合法缴纳税款,有些时候我们也可以合法适当地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下面来谈谈如何合法有效的来进行。
如何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
方案一:设立新公司(增值税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30%-70%奖励)
企业可将适合总部经济招商政策的业务板块,在政策地设立新公司,独立运营,享受政策。
优势:独立核算所有税收缴纳在政策优惠地,能全面享受政策优惠,企业收益大。
特点:1.新成立公司过程中,不影响原公司正常业务。
2.企业开具的每一份发票,都能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30%-70%奖励)
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申请独立核算,即可自主开票,享受当地税收政策扶持。
优势:办理简单、方便、快捷,不需要跟原有工商税务沟通。
特点:1.分公司无需注册资本,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对外承接业务。
3. 分公司可自主选择所得税汇算地。
4.分公司开具的每一份发票,都能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后综合税率6%)
可申请享受特惠政策,核定征收,资金任意转至私人账户,解决企业进项以及分红等问题。 适用于:1.优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5%]个人综合税赋6%)
2.股东分红高管工资提成的税收优化。
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交完个税之后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解决企业无进项发票高利润问题。
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总税赋不超过6%,且账务处理简单。
2.个人独资企业履行完“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义务后,投资者不存在其他税收问题。
方案四:整体迁移(增值税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30%-70%奖励)
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不变的条件下,企业仅将注册地址变更在政策所在地,即可大限度地享受政策扶持。
优势:税源在总部经济区,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为企业创造更多利益。
因为企业跟税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当代环境背景下,为税收高压力的行业新增了税收筹划的渠道。
以上的解答仅为个人观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有更好解答的朋友可以提出来大家一起分享,祝大家生活愉快!
1、减轻税收负担,税收筹划首先要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这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高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企业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2、实现涉税零风险。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4、提高自身经济利益。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使总体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缴税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应该从长远来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服从企业的长远目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相当长的时段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5、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借以从依法纳税的角度对权力和权利的失衡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6、税收筹划的主导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对税收筹划目标各种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了。
我们所说的税务筹划,其实就是指在税法规定的界限内通过对公司的经营、理财、投资等财务活动进行事先的规划和安排,帮助企业减少税务开支起到节税的目的。
作为财务人员要考虑的事情更多要更全面,知道税务筹划的好处和方法也要知道税务筹划的风险和规避措施。
税务筹划的3种方法
1.企业注册地的选择
每个地区的税务扶持力度不同所以对各个产业的扶持也不同,合理有效地利用当地的招商引资减免税务的有利政策,那么公司注册地的选择就很重要了,选择那些能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的地方。
2.企业身份的正确选择
纳税人身份的不同所产生的税务费用也不一样,所以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这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3.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的设定
拆分业务流程,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使得业务流程再造,从而让企业符合税收的优惠条件或减免条件,减轻企业的负担。
税务筹划有哪些风险
1.成本风险
再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老练的财务人员都会在成本控制方面有所计划,但是再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因为没有考虑到的一些因素导致筹划失败或者是将省下的钱又投入到新面临的问题当中,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失败的。
2.政策性风险
做财务筹划一定是要制定一个方案,如果这个制定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者没有达到目标,这个税务筹划就属于失败。财务筹划政策的把握和内容条件的清晰以及执行性的可操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我们所说的上述情况是我们目前完全可以避免的风险。筹划的成功与否,主要在于筹划者本身的业务素质水平,即对于税法政策的了解程度,以及税收筹划的经验,税收筹划的制定的合理程度。
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介绍
1、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
所得税的扣除方法就是:收入减费用乘以相应的税率。而费用是凭票扣减,也就是说你要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才能抵扣。对于企业平时发生的费用支出,都需要及时取回的票。
如果企业和个人合作,对方是无法自行,可以让对方去税局让工作人员帮忙开具,不过这有点麻烦。所以尽量和企业合作,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
2、固定资产一次性入费用
固定资产一般都是按年限扣除,这就会造成钱花了,费用却不能相应地扣除。但是如果购买的是5000块以下的东西,就可以一次性扣除所得税,所以平时采购的时候计算好价格,可以有效地筹划企业所得税。
除了价值5000块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新购进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仪器,价值100万以下也可以一次性扣除,如果自己是租赁别人的机器,还不如自己购买,直接就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3、控制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是说所有的费用只要有票就能扣除。有些费用是有标准的,比如说业务招待费,按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的60%孰低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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