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会计利润分配一般是在股份制企业能够接触到,考试的时候也会作为考点出现,如果对这部分内容还不了解的,可以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
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3、应分配给股东的库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应付股利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利润归还投资
借: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6、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
7、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
借: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10、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
借: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利润分配的正确顺序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2、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3、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以及分配顺序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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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利润分配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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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民日报】
2022年12月3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闭幕后,该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首次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登记合并与分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规定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法律草案第一章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市场风险而导致破产。
法律草案第二章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其中,法律草案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规定,第二款明确:“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草案第十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法律草案第三章分别规定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程序。
法律草案第四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法律草案第五章明确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作出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肩负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职责,还要为成员提供公共和公益服务,理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法律草案第六章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方面,对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出原则规定。
法律草案第七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成员代位诉讼制度,完善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强化成员的监督权利。
其中,法律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内部争议的解决作出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仲裁、调解或者不服仲裁裁决、调解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草案第五十七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的监督问题作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所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草案第六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诉讼作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法律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本文来自【农民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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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的发展已步入精准医疗时代。通过组学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融合,推动精准医疗向疾病诊疗个性化、精准化的方向发展。健康医疗数据是精准医疗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目前我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尚不够充分,制约了精准医疗发展的步伐。我国需高度重视促进健康医疗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切实支持精准医疗的深入发展,构建核心国际竞争力,促进人民健康水平提升。”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肝胆外科副主任赵宏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赵宏提到,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重点围绕精准医疗等方向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精准医疗的建设充分促进人民健康水平提升,同时也驱动创新能力增强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为我国在国际医学发展中占领制高点提供历史机遇。
目前我国各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已存储了海量数据,存在巨大数据共享的潜力。《“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要求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汇聚与共享,深化数据在科研、诊疗、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应用。同时,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该“数据二十条”中明确提出“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为解决数据共享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奠定了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健康医疗数据管理者仍面临不敢共享、不愿共享的困境。”赵宏表示,究其原因,一是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数据质量仍需提升;二是作为平台管理者的地方卫健委缺少将数据共享给研究者的政策依据;三是在健康医疗领域,数据共享如何收费、如何分配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尚不清楚;四是关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的担忧。
基于此,赵宏建议:首先,建议尽快出台健康医疗数据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基于“数据二十条”,建议国家卫健委在数据质量上明确地方数据治理的投资模式和考核标准,统一数据的格式和术语等,对患者的诊疗记录进行串联,便于分析,确保数据质量能够满足研究者的需求;在数据共享上制定数据共享应用的全流程管理办法,为地方实施提供依据;在数据审核上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综合数据等级、使用用途等要素,制定公开、客观的评价标准;在使用方式上要及时评估合理利用数据的安全技术,探索“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远程数据共享,提升研究者的工作效率;在数据跨境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的同时,也需及时发布指导意见,支撑科研成果跨境交流等活动开展。
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利益分配原则。建议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发改委,明确健康医疗领域数据研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原则,指引数据平台监管方、运营方、使用方等多方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探索建立数据共享的收费标准、应用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方式等。
此外,赵宏还建议,从政策上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应用。在精准医疗领域,药械企业是数据应用生态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开发有临床价值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模式上具有丰富经验,且具备出色的商业化能力,能够哺育创新、支撑数据应用新生态的形成,可支持地方政府达成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人民健康提升、新兴产业发展的整体目标。因此,建议国家卫健委从政策上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校、药械企业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应用,构筑良好的健康医疗数据协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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