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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试行)》(黑财规审〔2016〕27号)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我国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原则]
引用地址:https://www.gupiaohao.com/201711/8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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